中国近代传统酿酒业的发展情况:以“酒税”与“耗粮”为中心

酒业是近代中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酒类饮料作为国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品,酒业发展对国家经济、政府管理、企业经营方式、消费文化变迁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近代史和近代社会史研究的蓬勃发展不同,对近代酒业发展与近代社会文化变迁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无论是从近代史研究,还是从近代社会史、文化史研究的角度看,加强对酒与近代社会文化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酒业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既是其内在发展逻辑使然,也与中国社会文化密切相关。本文拟从鸦片战争至民国前后传统酿酒业的发展、延续以及民国前后酒税的建立和改革对酿酒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对近代酿酒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厘清其脉络。

一、鸦片战争后至清末酿酒业发展的情况

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逐渐入侵中国,大批洋货被输送进国内,中国传统手工业在洋货的冲击下导致无法生存。但是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清末,国外的洋酒并没有大规模输送至国内,“光绪十二年前,几乎没有进口,光绪十三年才列入史册,仅数十万两。”到光绪二十五年后,洋酒的进口才突破一百万两,“主要是满足在华外国人的需要”

因此在鸦片战争之后,洋酒的涌入对中国传统酿酒业的冲击并没有产生较大的影响,“战前中国已经比较发达的酿酒业没有因为鸦片战争的爆发而打断其发展的进程”近代以来,比如泸州老窖、绍兴阮社章东明酒坊生产的绍兴黄酒,都是在战前就已经有相当长历史的酒。泸州的“温永盛”酒坊就以生产泸州老窖曲酒而闻名,始建于清顺治年间,原名“舒聚源”,在乾隆年间所产的窖酒就已经驰名四川。光绪年间更名为“温永盛”,酒窖规模扩大为到十四个,年产曲酒几十吨,并且逐渐销向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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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阮社旧址


绍兴阮社章东明酒坊以生产绍兴黄酒而闻名,在鸦片战争前,酒坊就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五口通商时,年产量已达400余万斤”,除了给绍兴当地的酒店供应外,还出售给外省的客商。丹阳福源槽淋坊以生产丹阳黄酒“百花酒”驰名,始建于十九世纪初,十九世纪中叶其酒销路大开,远近闻名。同治九年,镇江府进贡百花酒给清廷政府,其酒也因此受到嘉奖。在众多鸦片战争前就已存在的酒坊当中,酿造贵州茅台的酒坊是个例外,鸦片战争前已经很发达的茅台酿酒业,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消失了一个时期,酿酒作坊都被夷为平地,作坊主人下落不明,这是因为当时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和贵州各族人民起义,战火的破坏造成的,而不是因为鸦片战争而破坏了其发展的进程。因此这一地区的经济,除了酿酒业外,其他行业也受到了影响。1860年,成义酒坊成立,茅台酒恢复了生产,其生产工艺延续了之前的酿酒作坊,酿酒师都是寻访以前有经验的酿酒师,酿出的酒,质量也会被严格把关,由曾喝过茅台酒的华问渠的高祖母进行品鉴,确认其为正宗的茅台烧。

茅台酒的延续是酿酒业延续的一个例外,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近代以来酿酒业的自然延续和发展。鸦片战争后,除了战前就已经存在的酒坊,战后的二三十年里也形成了一批现在闻名遐迩的酒,比如四川宜宾的五粮液,源于明代的杂粮酒,经过邓子钧的钻研加工后变得更香醇甘美,获得了“一家饮酒千家醉,一户开瓶满城香”的美誉。除此之外,郎酒也形成于三十年代,还有黑龙江的花园曲酒、遵义的董酒、背景的莲花白酒等,也产生于这一时期。由此,说明中国传统的酿酒业在当时拥有蓬勃的生命力。

二、民国前后传统酿酒业的发展

民国时期北方盛产烧酒,南方盛产黄酒,烧酒南北如出一辙,而黄酒则不同,南方的黄酒味道甘美醇厚,盛暑不坏,北方的黄酒则味道单薄,天气稍热,过夜即变质。当时南方地区的黄酒家家可酿,北方的黄酒虽然不如南方,但是烧酒业非常繁荣。由于当时军阀混战,民国建立后又加收酒税,税收繁重,导致酿酒工业的发展极其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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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雕酒


以民国初年全国的酿酒户数跟产酒量为例:“民国元年80252户,民国四年达到147144户,民国九年下降到23079户。于此同时,全国黄酒在民国三年达到259577402斤,烧酒在民国六年达到1045068295斤,民国九年全国仅产黄酒63385071斤,烧酒398352489斤”。由于全国酿酒产量如此不稳定,所以各省份所产酒量占全国比例也呈不稳定状态。比如民国元年江苏黄酒产量30388158斤,烧酒35608138斤,但是由于二次革命的影响,民国三年的黄酒产量仅876200斤,烧酒1134790斤,民国九年,黄酒产量又达到44284175斤,烧酒达到252642178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经历1930年中原大战,政局相对稳定,酿酒业在此时期也有了一些发展。从1928年7月1日至10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第一届财政大会上就提出统一财政案等提议,其中酒税的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议案。这次大会上,通过了《审查整顿烟酒税收大纲案报告书》《整顿烟酒税收大纲案》《整理山东烟酒计划案》《实行烟酒公卖政策拟先设筹备委员会案》等议案,对酒类管理提出整顿思路。并于1929年1月开始筹备,8月份,规定了按20%的统一税率征税和酒商注册登记的手续,并规定按照标准格式作出报表。这比之前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烟酒税收在10%—50%之间浮动来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以这一时期的洋河为例

洋河地区:民国时期,江苏酿酒业非常发达,其中江北多为大曲所酿造的大曲酒,以洋河镇最为出名。《中国实业志•江苏》中记载;“洋河大曲行销于大江南北者,已垂二百余年。厥后渐次推展,凡在泗阳城内所产之白酒,亦以洋河大曲名之。今则‘洋河'二字,已成白酒之代名词,亦犹黄酒之称‘绍兴'。”1929年出版的《烟酒税史》记载:苏北烧酒“沿内河抵浙皖,或沿江至皖赣鄂等省销售者巨,统名苏烧。”1935年出版的《高粱酒》中也记载:“江北之徐沛洋河,出售外省者尤巨。”

绍兴地区:根据《商业月报》的统计,绍兴境内有酒坊二千二百四十六家,其中东浦有五百七十六家,阮社有四百三十五家,柯桥有四百一十四家,都市区有三百五十九家,皋埠有二百八十二家,东关有八十五家,钱清有五十九家,安昌有三十六家。绍兴在1931年之前,平均年产酒量达到八千万斤,价值约为六百万元。由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发生,黄酒失去了东北三省的市场,加之当时经济不景气年产量开始缩减,1934年与1931年产量相比,差了三千多万斤。因此,各黄酒主要生产地区的产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三、酿酒业发展的原因

1、政府重视经济的政策

辛亥革命给封建制度沉重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鼓励发展事业。首先,民国建立之初,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实业的章程和保护商业发展的条例。工商部于1912年12月5日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4年1月公布了《公司条例》《公司保息条例》,1915年公布了农商部奖章规则》。这些条例解除了原来清政府对呈请开办企业的诸多限制,从政策上保证了工商阶级的利益。其次,南京临时政府关于“振兴实业”的宣传,使得“实业救国”成为一种社会进步的思潮。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就号召参加民国建设、振兴实业。在他辞去临时大总统之职后,又宣传“兴实业实为救贫之药剂。为当今最重要之政策”,资产阶级各派别也都相继成立了各种实业团体,例如:中华实业团、民生团等,这些团体以振兴实业为宗旨,致力于国民经济建设。政府的号召,对于开放社会风气,激励了工商业者投资开办工厂,起到了一定作用。由于辛亥革命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和工业投资利润的刺激,许多士绅、官僚买办相继投资办厂,不少爱国华侨也竞相归国投资办厂。惠通造酒公司、元泰造酒公司、满洲清酒株式会社、双兴泉烧锅、荣茂海烧锅工厂等新式酿酒厂都是在这种风气下成立的。最后,1915年日本提出阴谋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后,全国人民更掀起了规模广大的抵制日货的运动,政府着力提倡使用国货,一时间人人以用国货为荣。政府为了进一步提倡国货,1915年成立了劝业委员会,下设商品陈列所,经常举办商品展销会。此外,还鼓励企业参加外国举办的博览会。在1915年美国三藩市举办的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上,中国商品获得大奖57个,名誉优奖74个,金牌258枚,银牌337枚,铜牌258枚,奖状27份,举个参赛国的首位。

上述这几条措施为国民投资实业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是民国时期民族工业发展一个重要原因。

2、对酿酒业耗粮问题的重新认识

在我国古代,传统的酿酒业按原料分类主要是粮食酒,包括糯米和高粱,虽然也有不少果酒,但是他们只占很小一部分。酿酒业对粮食的依赖性特别强,当时的统治者认为酿酒消耗了大量的粮食,影响了粮食生产及人民的基本生活,所以历代政府大都是采取榷酒的手段来限制传统酿酒业的发展,或者在歉收的年份实行禁酒制度。

  • (1)清政府对酿酒业的认识

清代,历届统治者均认为酿酒耗费大量粮食、影响人民生计。所以清代多数时候实施限制酒业的生产的措施。特别是清朝初年,实行严厉的禁酒措施。康熙年间,几乎无岁不禁。但自乾隆二年起,以刑部尚书孙嘉淦为代表的部分官僚就开始反对不加区别地实行禁酒,他在奏折中说:

烧酒之禁,宜于歉岁而不宜于丰岁。歉岁粒米维艰,则大麦高粱之类可以疗饥,禁之诚为有益。但可禁于成灾之地而各处不必通行,但可暂行封贮而不必坏其器具而加以刑罚。至丰年米谷足食,则大麦高粱之类,原非朝夕常食之物,自当开通酒禁,使官吏无由需索,而民间亦得出其不急需之颗粒、无所用之糠粃暂移售买,以备不时之费,则上下不扰而百姓自享盈宁之庆矣。

他主张歉收年份实行禁酒,使酿酒不再危机人民的口粮,而酿造烧酒的大麦、高粱的口感不佳的粮食也用于充饥。而丰年,则不宜禁酒。大麦、高粱等非朝夕食用的作物,可以听凭酿酒,不再限制。对于农民手中多余的粮食也不限制买卖,这样可以使百姓“自享盈宁之庆”。他的观点得到部分朝廷官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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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淦


江苏巡抚张渠就认为:“吴中昔年烧酒,止有糟烧、麦烧二种。糟烧,化无用为有用,尚属可行。麦烧,消耗麦子业已有妨民食。”虽然这个时期主流意识是禁酒,但是孙嘉淦等人已经开始主张禁酒应有丰歉年份的区分,大米小麦等主要食用粮食与高粱等非主要食用粮食的区分。

清朝中后期,鉴于财政的紧张,厘金制实施后,晚清政府开放酒禁。一些官员主张重税限酒,以达到“寓禁于征”的意义。

如冯桂芬的《重酒酤疏》:“如酒者,宜重酤以困之。厘捐本抽百分之一,独酒可令顿酤十之,零酤二十之。舞弊倍其罚。经三四厘捐而酒值倍矣。使贫者不能不节饮,尤贫者不能不止饮,但得减酿一分即多若干米,亦即多活若干人,有利无弊者也。”

金文榜撰《榷酤说》中提到:“酒税一重,病商反可利民。盖税重则价必贵,价贵则售必滞,售滞则酿必稀,酿稀则米之耗费少而存积多矣。”

此外,陆心源也著有《酒课考》。他们都是主张以重税遏制酒业的代表人物。不过,遇灾荒之年,这些官员仍主张停止酿酒。

  • (2)民国政府对酿酒业的认识

民国初年,政府对待酒业的认识与晚清大致相同,认为酒是奢侈品,既然禁止、限制不可能,不如收取重税加以遏制,从海关的税收记录看,酒类收取的金额高达百分之七十,把它归于奢侈品一类。为此,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都制定了多部酒税法规。不过,稍遇灾荒,各地方政府仍是频繁实行禁止酿酒的政策,即使税源减少,也要以国民生计为主,直到抗战初期都是如此。清代及民国前期各级政府禁酿、限酿均是认为酿酒会消耗大量粮食。但是,民国时期的烧酒业和啤酒业发展的很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近代,稻谷、玉米、小麦、荞麦、高粱、青稞等粮食都可以作为酿酒的原料。但是玉米、荞麦、青稞在酿酒业使用并不多,局限于产地周围。稻谷历来是酿酒的主要原料,所酿酒品种是黄酒。但一般的稻谷酿酒出酒率并不高,酿酒主要用质量较好的糯稻,有些地方在生产过程中也普遍加入了一定的籼稻。小麦是酿酒制曲的主要原料,高粱则是制造黄酒以外各种酒的主要原料。其次,高粱的价格也远低于稻米和小麦,用于酿酒可以节省成本。以天津和重庆粮食市场价格为例:“1913—1933年这20年间,天津市场的上海籼稻,一般在8——10元,略等于小麦价格(每石一般在八九元左右),但高粱价格(每石4——6元左右),①”价格只有稻米的一半左右。重庆大米价格普遍略低于天津,高粱价格一般每石也只有大米的一半。其三,高梁不适宜作为口粮却十分适宜用来酿酒。高粱若作为口粮,除口感较差之外,也不易于消化。除用于造酒之外,很少做深加工,并且只有在灾荒之年,高粱才能当做救饥的食品之用。如成渝铁路沿线地区,“高粱因其品质不佳,用为食料者为数极少,只有在极为荒歉的年份,食用高粱者始多。是以本区所出的高粱向来即以酿酒为其主要用途”。因此,这些地区出产的高粱很少作为口粮,但把它们用于酿酒,则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原料,提高了高粱的附加值。酿酒使用的是人们很少食用的高粱,解决了农产品的出路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高粱酿酒浪费粮食的问题,也就不会影响人民生计,反而促进了酿酒业的发展,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

  • 3、政府财政的短缺

自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特别是1916年袁世凯死后,至1927年这一段时间,内战不断,社会局面一片混乱。这一时期,由于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未能解除,中国的重要税收权依然在帝国主义的掌握中,外债及赔款负担加重,加上大小军阀各霸一方,连年混战,财政极度混乱和不统一,财源枯竭,入不敷出,不得不靠借债度日。正如杨荫溥所评价的民国初年财政状况时所说:“民国初建,各省独立,中央收入几等于零。是时袁氏当国,就大借外债。”1914年以前,中央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举借外债,借债的总额达四亿元以上。直至北洋政府的覆亡,内债几乎无年不有,成为当时的财政支柱。民国建立的这十几年间,几乎都需要举借外债来维持收支平衡。虽然从上表中来看,外债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是那一时期编写预算制度有把岁入数字提高,而压低岁出数额的惯例,在1914年预算说明中指出:“惟各部出款,列数过少。迨实支时,间有超过原数者”。1916年的预算说明上说:

“岁入门内,……虚列之数尚多,如烟酒公卖、官产收益、解款、专款、公债五项所亏之数,约共八千八百六十余万元”。

所以,财政赤字情况远非如此,实际所借的外债比例绝对比上表中的数额要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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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得到外国列强的支持,只得承担了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所有外债负担,折合国币达744,447,593元。这虽然在外交上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但是也继承了巨额的财政负担。为了弥补巨额财政赤字,平衡预算,通过整理外债,南京政府从1927年到1933年共清偿本息达二亿四千九百余万元。截止1934年6月,已经整理的外债达十亿九千六百万银元。南京国民政府从1930年开始举借新外债,到抗日战争爆发时,外债呈现增多的趋势。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外债总额为1,229,053,606美元。截止到1949年,共借外债总额达3068百万元。这期间虽然还清了一些外债,但是在加重人民负担下进行的。面对严峻的财政状况,国民政府不得不广开税源,税收种类广泛,民国时期发展较快的面粉业、纺织业、制糖业、榨油业等轻工业成为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酿酒业也不再是单纯的以稻谷酿酒,高粱酒、葡萄酒、啤酒等也逐渐流行起来,获得了市民的认可,拥有了广泛的消费人群和广阔的市场。所以,酿酒业获利丰厚,大量资本流入酿酒企业,酿酒业在民国时期也成为发展较快的工业之一。这一点也反映在税收上,政府年收酒税达百万元之巨。1915年,政府实行“公卖制”,加强对酒业的管理,以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自1916年起,酒税增加,除原有印花捐、附加捐外,新增公卖费、缸照牌照费等,酿户负担日重,成本增高。1927年,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1941年,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烟酒税作为货物税种之一,在货物税总额中占据的分量也比较高。

四、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时期烟酒税的建立与改革

1、北京政府时期烟酒税的建立

  • (1)开征烟酒牌照税与烟酒税的整顿

民国建立后,烟酒税经过一个时期的畸形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混合的税种。北京政府时期,烟酒税包括:烟酒牌照税、烟酒税和烟酒公卖费三项。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财政部为开辟财源,以烟酒作为一种特种营业税,在各国非经许可不准制售,而中国贩运烟酒从无限制,于是仿照日本税制,制定《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于1914年1月11日公布施行。该条例规定:

凡贩卖烟草或酒类的营业者必须请领贩卖烟酒特许牌照。贩卖烟草或酒类的营业分为:整卖营业和零卖营业两种。“整卖营业每年缴纳特许牌照税40元;零卖营业按照专营或兼营烟酒零售业务不同情况区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零卖营业,每年定额缴纳特许牌照税16元,乙种8元,丙种4元。整零兼营或烟酒兼营者,应分别领照,分别纳税。税款每年分1月、7月两期缴纳,归入烟酒收入之内”。

这种牌照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1915年2月,财政部通令各省财政厅增加酒税。规定黄酒每百斤税率不得少于0.8元,烧酒每百斤不得少于1.5元,各种果酒、药酒不得少于2元。同年3月,袁世凯又将财政讨论会拟呈的《整理酒税章程》,发交财政部统治各省参照办理。而章程规定:“

凡种烟、酿酒均须领照始准种、酿。各省原来征收的各项捐税,分别烟、酒归并计算,酌加收数,一道收清”。

各省区根据上述规定,多数提高了烟酒税率。

  • (2)举办烟酒公卖

清代前期烟、酒两项原由常关课税;烧锅、缸房等部课,则由州县征收。上解藩司,汇于户部。清代后期举办厘金,烟、酒遂并入百货厘金内按率抽厘,部分州县也有列作杂税征收的。光绪年间因筹措赔款及练兵经费,令烟、酒自厘金中单独列出,先后四次累计加至1.2倍征收。吉林、直隶、山西、湖南等省相继单独举办烟酒税。至清末,各省对烟酒征税均立有专章,按不同定章征税,开始与厘金逐步分离,孕育成一个极具潜力的独立税种。由于在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均系省自为政因地制宜,缺乏统一的章则,因而各省烟酒税捐种类复杂,除烧锅部课、缸房部课外,还有曲税、统税、厘金、担投税、造场税、旗烟捐、门销捐、坐贾捐种种名目,征收方法也参差不齐。


中国近代传统酿酒业的发展情况:以“酒税”与“耗粮”为中心

洋酒


北京政府建立后,财政部针对烟酒税源遍布各省,极为散漫的情况,原想把这些税捐统一于公卖这个名目之下,一方面可改善烟酒税的杂乱状况;另一方面从财政目的出发,以烟酒本属奢侈品,各国均课重税,为中国负担独轻,与其他各国比较相差很大,欲通过专卖以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然而,因国库空虚,限于财力,无法实行专卖,乃采取变相的“官督商销”公卖制。既办公卖收取公卖费,又同时对原有的烟酒税仍由各省照旧抽取,公卖其名,加税是实。1915年4月,经财政部呈准特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后改称全国烟酒事务署),拟定《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及各省公卖局暂行章程,呈准袁世凯同意“现行试办”。1915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发《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通知各省试办。两章程的主要内容为:

(1)公卖以“官督商销”为宗旨。

(2)公卖只限于本国制销的烟酒。

(3)各省设烟酒公卖局,下设公卖分局。分局在所管辖区内成立公卖分栈,招商承办,经理公卖事务,商民买卖烟酒均由公卖分栈经理。

(4)已设公卖局地方,应将原有的税、厘、牌照税及地方益捐等暂由公卖局代收分拨。

(5)公卖分局每月定出公卖价格呈报省公卖局核定后通告各分栈遵行。

(6)烟酒销售,除由专卖局核计其成本、利益、各税厘等项外,酌量加收10%以上至50%,定为公卖价格,随时公布。

(7)公卖局制定公卖印照,发给分栈派员查验黏贴。

(8)各省原有税、厘,均暂照各省原核定数征收。

这一章程说明,北京政府时期的公卖制是“官督商销”的公卖制,并设立了公卖局专门进行管理。公卖制度被认为是民国时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征收的数额根据当地烟酒销售的实际情况核计,酌量征收,并定期核计改变。从规定上看,这些政策是比较合理的,但是鉴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在执行的过程中则大打折扣。

同月,财政部还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再行章程》《烟酒公卖分栈暂行《烟酒公卖分栈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各省所设烟酒公卖局直隶于财政部,管理烟酒公卖并代征烟酒各项税捐事务。各省财政厅会同烟酒公卖局办理烟酒公卖并捐税等事务,同负完全责任”。随后,财政部陆续派员吩咐各省积极开展筹备事宜。至1915年底,全国有25个省(区)均相继成立了各省(区)的烟酒公卖局。

《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对公卖费率仅规定了10%~50%这样一个幅度费率,是由于各省原定烟酒税率高低不一,公卖费率遂不能硬性规定一个统一的征率,以便于各省根据其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以利于推行。公卖施行以后,各省纷纷反映,以同年2月间,迭奉令增加烟酒税,不数月又费税并进同时征收,负担过重,为民力所不胜。于是执行情况各省不同。有单独征收公卖费的;有由财政部与省协定费税合并征收,由公卖费中提出若干划还省库作为原征税款的;也有烟酒费税各异其率分开征收的。有按率从价征收的;有不按费率而从量计征的;有商包的;甚至还有以费税合并摊牌给各户的。名为公卖,实系配赋摊捐,参差分歧,有公卖之名,并无公卖之实,与官督商销相去甚远。

  • (3)洋酒贩卖税及机制酒出厂捐的开办

对洋酒征税开始于江苏。江苏本是产酒主要地区,尤以出产高粱曲酒著称。自从烟酒税开征以后,累经加税,税费并征,税率已达 60%~70%左右。而洋酒的纳税极轻,除了纳进口关税 5%以外,且有如在租界及条约规定开放的商埠内销售,免纳 2.5%子口税的规定。江苏境内有多处通商口岸及租界,“洋酒来源甚裕,在其省内得以畅销,而对本省产土酒所受影响最烈” 。为平衡洋酒与土酒税负,江苏省遂决定开征洋酒贩卖税,1925 年 10月开始筹备,制定了《江苏省洋酒暂行章程》及其稽征规则,于 1926 年 2 月 1 日呈准公布实行。该章程规定:

凡省内经营销售洋酒的商店必须向所在地经征机关请领营业执照,按章缴纳贩卖洋酒税。起始系采从量计征,瓶装洋酒以箱计,最高税率为每箱 7.4 元,最低为 2.18 元;桶装以加伦计,最高每加仑税率为 3 元,最低为 0.17 元。日本清酒以斤计,每担征 税 5.3元。嗣后改为从价征收 20%,另订税率表,以象头白兰地酒为最高,每瓶征税 0.7 元;最低为青岛啤 酒每瓶征税 0.1 元。酒精以磅计,每磅征税 0.13 元。纳税以后,发给江苏省印制的印花,实贴在最小贮酒容器之上,始准销售。先从江宁试办,归第一区烟 酒分局监管,以后即逐步推广至全省。

洋酒征税主要采用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两种征收方法。纳税后的洋酒发给印花,贴于容器上,才准予出售。江苏地区等较为开放的地区,洋酒输入量较大,对洋酒征收贩卖税有利于的国产酒的销售,对于我国国内酿酒业的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


中国近代传统酿酒业的发展情况:以“酒税”与“耗粮”为中心

早期葡萄酒印花


此外,河南省地处京汉、陇海两铁路的中心,交通便利,各种瓶装洋酒也充斥市场,影响本省土酒销路,亦于 1925 年 12 月厘定征收瓶酒特种捐办法,自 1926 年 1 月起,就各洋酒按市价值百抽 10,仍采用实贴印花的办法征收。

自江苏、河南开征洋酒贩卖税以后,各地华商因经营土酒日益困难,遂纷纷上书要求北京政府设法维持华商生存。全国烟酒事务署于 1926 年 8 月 3 日呈准公布《征收机制酒类贩卖税条例》,规定:“凡从外国运入及中外商人在华仿制的洋酒,均应征收机制酒类贩卖税。税率为值百抽 20,就营销商店以纳税贴印花的方式征收”。在全国烟酒事务署内设机制酒类征收处综理各省事务,各省设分局专征或由各省区烟酒事务局兼办征收事宜。

1927 年 7 月,烟酒事务署以原订机制酒贩卖税系就销地商店征收而转嫁于消费者,此项纳税与制造商并无关系。而当地国内机制酒厂逐渐兴起,获利甚厚,但仍未订有出厂征税办法,遂拟定《财政部烟酒税署征收机制酒类出厂捐施行规则》12 条,于同年 8 月经核准施行。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用机器制造的酒类出厂销售,无论华洋商人均应缴纳出厂捐,捐率为值百抽 10.纳税凭证分为两种:在当地销售的贴用印花;外运出境的,用捐单及四联运单以为沿途查验之用。因京兆机制酒厂较多,首先实行”。1926 年北伐战争爆发后,北京政府所能控制的地区日益缩小,政权摇摇欲坠,所以该规则并未真正实行。

总的来说,北京政府时期的酒业政策与清政府相比,不同的是实行了酒类的“公卖制”,并征收酒类的特许牌照税。但与此同时,政府还沿用了清末旧制即征收酒捐,而且花样繁多。这就出现了公卖制与原有酒捐并存的局面,酒类成为一种重税商品。北京政府虽然想法设法对酒类的税收做改进,但是却事与愿违。由于税率的增加,以及各级的苛捐,而洋酒的输入则无费税,这给酒类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重重困难。北京政府时期,酒业的境况堪忧,“重重负担之绍酒,不能与之竞销,仅存酿户七百余家,每年不过五万缸,较之前清,仅存六分之一了”

2、南京政府时期烟酒税的改革

北京政府时期,对进口以及中外商人在中国境内设厂仿制的洋酒,开征机制酒类贩卖税,税率为从价值百抽20,当时是以销售洋酒的营销商店为纳税人,采用以粘贴印花的方式征收。后来,北京政府全国烟酒事务署又于1927年7月颁布《机制酒类出厂捐实施规则》,对设厂制造的机制酒复又征收10%的出厂捐,并先由京兆区试办。这样,同一机制酒就要分别在产制和销售两个环节上征收二道税。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整顿烟酒税收,一些省的印花税处提议一律援照福建省的办法,将各地的洋酒,火酒税,统一划归印花税处征收,使全国归于一致。经财政部研究后,制定了特种印花税税率,于1927年8月1日训令各省印花税处将洋酒、火酒等四项列为特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令由各省烟酒税局移交给各省的印花税处经征。规定税率为洋酒从价值抽30,火酒从量每百斤征税12元。但实行数月,洋酒类税的收数并无明显起色,转而使原来工作较为单一的印花税处工作趋于复杂。财政部遂又在同年12月25日通饬各省,仍将洋酒、火酒税交还各省烟酒税局征收。

1929年6月,江苏酒商上书,以机制酒税的课征范围应以机制酒为限,而非机制的洋酒似不应在征收之列,呈请财政部给予解释。当时“财政部烟酒税处乃函请江苏省烟酒税局核议后提出解决办法。嗣经江苏烟酒税局调查研究后复称,机制酒的名称范围较狭,易姿误会,建议改称洋酒类税以便概括”,洋酒类税由此而得名。后来,财政部根据江苏烟酒税局调查核议后的复文,参考旧有各机制酒征收章程拟定出《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及其稽征规则、罚金规则,于1928年6月3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该章程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销售洋酒,不论外国人制造或国内仿制抑或进口的洋酒均应缴纳洋酒类税。

(2)税率暂定为值百抽30,火酒暂定为从量每百斤征收20元。

(3)洋酒类税就当地营销商店征收。即将原征的出厂捐并入洋酒类税的税率之中”。

啤酒改为洋酒类税以后,一仍照旧办理。但后来因为国产的洋酒及啤酒日渐增多,继续在营销商店征收,因为其牵涉面较广而难于控制,容易偷税漏税,财政部决定改由酒厂征收,以便于从源泉初加以控制。于是在1931年5月,财政部颁订《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改由印花烟酒税处直接派员驻厂征收。至此,啤酒谁乃从洋酒类税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税种。

1931年12月21日,财政部又公布就厂征收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将国产的洋酒也改为由印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征收,税率仍为值百抽30。征收时以趸售市价为标准,分列等级,确定应征税额,核实征收。就厂一次征足以后,通行全国不再重征。至1932年财政部修正海关进口税则,进口洋酒并征洋酒类税,税率提高为值百抽80,原在营销商店征收的进口洋酒类税即不再征收,洋酒类税的税率提高大幅度提高。

1932年7月,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和并改组为税务署后,将熏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等四项已改按统税原则征收的先后划归统税系统。烟酒税的课征范围仅剩下国产的土烟和土酒。

五、结语

在中国,酒作为产生年代最久远并且传播最广的饮品,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传统文化的发展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代以来中国对外交流愈加频繁,大量国外的手工业、科技产品输送进国内,对中国本有的手工业产生了剧烈冲击,而中国传统酿酒业因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以及其内在的蓬勃生命力而成为中国传统手工业当中的标杆,深入探索其内在理路,中国的酒不仅是饮食习惯,更是文化传承。


中国近代传统酿酒业的发展情况:以“酒税”与“耗粮”为中心

贵州茅台


因此在辛亥革命之后,比如贵州茅台、洋河大曲走出国门,多次获得国际上的大奖,也为国酒面向海外市场打出了品牌,洋河大曲就有“东方的洋酒”的美誉,可见一斑。但是由于传统酿酒业酿造的多为粮食酒,要消耗大量的大麦、高粱和糯米,所以从清政府到民初,酒一度被认为是奢侈品而被禁止酿造,民国初年的酒税高达百分之七十,大大限制了酿酒业的发展。但随着民国时期的飞速发展,外债也越积越多,也因为洋酒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高粱酒、葡萄酒、啤酒等也逐渐流行起来,中国的酿酒业不单单是以粮食酿酒,因此获得了市民的认可,拥有了广泛的消费人群和广阔的市场。所以,酿酒业获利丰厚,大量资本流入酿酒企业,南京国民政府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了推翻和修改,降低了酒税税率,使得酿酒业在民国时期成为发展较快的工业之一。时至今日,酒也是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酿酒业也是人们最离不开的产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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