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的意義和來源

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就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意为此监狱的罪犯都是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如明代的锦衣卫就是诏狱的一种,称之为:“明之自创,不衷古制”。“诏狱”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刑政”称谓,在考察皇帝诏旨与国家狱政的关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理解“诏狱”,需先讲清楚“狱”的含意。《金文诂林》说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但单单讲明“狱”的本意及引申意义,仍不足以说明“诏狱”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之“狱”,关键在于“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诏狱” 制度与皇帝制度的确立密切相连。秦王政令群臣议立名号时,臣下建言:天子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裴骃《集解》引蔡邕《独断》:“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诏”作为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的字眼,实际上也有表明皇权尊严的神圣性和象征性的意义。

名词含义

如此以来,“诏狱”的第一层含义是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学者富田健之所说是“敕命刑狱”。《史记会注考证》引用胡三省语说道,“盖奉诏以鞫囚,因以为名”。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用周寿昌语,语意与之相近:“凡遣官治狱曰诏狱,谓奉诏治狱也。”因此,“诏狱”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性,即奉皇帝诏旨治狱的特性,才凸现出来。实际上,一旦有重案发生,朝廷百官多会请求皇帝下诏收系罪犯。“假谒者节”召犯人入“诏狱”,正可表明“诏狱”性质的特殊———谒者所持之“节”,作为一种凭信,是皇帝的象征和皇权的体现,代表皇帝的意志。频繁见于史籍及简牍的“诏所名捕”等司法术语,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案件性质不同一般。

诏狱

诏狱的意义和来源


存在时代

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后汉书·刘玄传》)。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清楚此段话语。灵帝时,曾派遣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后汉书·孝灵帝纪》),“诏狱”与维护地方治安、鞠系罪犯为主要职责的“亭部”并称,其具有囚禁犯人处所的意义自是不容否认。汉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狱,多因为临时收押、讯问钦定案犯,性质才发生变化而成为“诏狱”,“魏郡诏狱”、“钜鹿诏狱”等即是如此。

诏狱

兴起原因

“诏狱”兴起的原由,两汉典籍缺载。不过,《宋史·刑法志》中的记载,对我们认识问题或不无裨益:“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时代相隔久远,宋元时期的判定是否适用于两汉呢?笔者倾向于赞同。实际上,汉代就有类似意义的话语出现。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就当时选举人才中出现的弊病上书奏言。顺帝接纳其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后汉书·李固传》)。从诏旨内容中可以看出:“诏狱” 用以纠察为非作歹的官吏。这一点也应是“诏狱”特性所在,即纠察、惩治的对象与行为的特殊。比如,“诏狱”作为打击诸侯王的重要手段,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余悸,江都王刘建就有“我为王,诏狱岁至”(《汉书·景十三王传·江都王刘建传》)的怨言。又如,“诏狱”多牵涉朝廷要人,文帝时的周勃、成帝时的王商,二人虽曾贵为丞相,但均受“诏狱”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狱吏之贵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的感叹。

作用

诏狱的意义和来源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锦衣卫诏狱

明代的锦衣卫拥有自己的监狱,称诏狱,或是“锦衣狱”,由北镇抚司署理,可直接拷掠刑讯,取旨行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法司均无权过问,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诏狱的刑法极其残酷,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史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嘉靖时刑科都给事中刘济有谓:“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

万历年间,临江知府钱若赓被明神宗朱翊钧投入诏狱达三十七年之久,终不得释,其子钱敬忠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气血尽衰……脓血淋漓,四肢臃肿,疮毒满身,更患脚瘤,步立俱废。耳既无闻,目既无见,手不能运,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气,谓之未死,实与死一间耳”,直到熹宗朱由校即位后才将他释放。瞿式耜曾道:“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网,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言:“恂一代秕政,为古今所无者。”顾大武的《诏狱惨言》也曾描写杨涟在内的“六君子”在镇抚司内被锦衣卫指挥佥事许显纯严刑拷问的惨状。

诏狱的意义和来源


历史意义

从某种情况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祸,是皇帝制度衍生出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没有有效约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时代,当个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中、日渐膨胀时,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事。皇帝并非生就精明能干,权力被臣下窃取也是在所难免,而皇权也并非始终正义无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权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国家运作机制建立?所以,与其指责佞幸所造成的“诏狱”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1]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1]


诏狱的意义和来源


明朝的诏狱有多恐怖?有没有人扛过来?

明朝崇祯元年,晚明直臣瞿式耜上《陈政事急着疏》,以悲愤笔墨痛骂明朝黑暗诏狱:只要有人被抓进诏狱,那后果就是“魂飞汤火,惨毒难言”。但同样是获罪,倘若没有被抓进诏狱,而是进了刑部监狱呢?那可真是“便不吝天堂之乐矣。”同样是蹲监狱,没蹲进诏狱,竟然就能乐得跟到了天堂一样?..

锦衣卫本身不可怕 可怕的是朱元璋赋予了他们一个特殊权力

说起明朝的统治特点,很多人脑海中第一个浮现的词就是特务政治。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侦察和审讯权放在三法司手里,朱元璋是不放心的,他需要有一个由他亲自掌握的负责调查、缉捕、囚禁、审讯的特殊机关,锦衣卫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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