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縣令真的能斷人死刑?

我們經常看到影視劇裡,縣令斷人死刑的,覺得縣令老厲害了,有生殺予奪的大權,歷史上真的如此嗎?

縣令這個官職誕生於戰國時期,戰國時期出現了縣,不過各國的縣級別不一樣。戰國後期逐漸形成了郡縣兩級,縣成為郡的下屬。秦朝規定萬戶以上的縣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的稱長,縣長這個名字還是很有歷史味道的,只不過現在不管多大的縣,都是縣長了。我們趕緊縣令都是七品官,經常說七品芝麻官,其實不然,縣分為京畿縣,附郭縣,上縣,下縣等,這些縣的長官級別也不是一樣的,隋唐時期,京畿縣令級別最高正五品上,已經是和尚書省的各司郎中平行了,可以穿紅袍的。小一點的縣的縣令還不到七品,是八品。為什麼我們印象裡縣令一水兒的都是七品官呢,這是明清的制度,明清縣令不管縣大小都是七品。我們知道魏晉時期官員開始定品級,分九品,九品之中又有正從,四品以下再分上下,這樣看來七品官級別不高,古代社會重視人命,縣令真的有權判人生死?

我們先來看看古代給縣令的職責是什麼,1,統計戶口2,興辦縣學3,重農助耕4,常平倉5,收繳賦稅,通排推檢6,賑貸7,興修水利,開墾荒地8,斷案9,訓練民兵10,抓捕盜賊。這些是縣令的主要職責,我們印象裡古代的地方官都是天天升堂問案不幹別的,其實不是。古代縣令最主要工作還是勸課農桑,收稅,古代是農業社會,這些事都是經濟命脈,關係到國家長治久安的。當然地方不會一直很太平,所以縣令必須熟悉法律,會斷案。我們知道斷案範圍大了,今天你去法院不能說我要告狀就完事了,你要說清楚你是什麼類型的案件,民事的還是刑事的還是行政的。古代雖然沒分那麼細,可也有民事和刑事之分。

中國古代法律完善的時間是在唐朝,《唐律疏議》成為此後歷朝制定法律的根本,這一部法律啥都管,不管刑事民事行政的它都有規定。其實不光是中國,世界上都一樣,古代都是一部法典,羅馬法的集大成者是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典,西方近代的法律基礎也是《拿破崙法典》。現代社會變了,法律也就多了起來,越來越具體。唐朝的法律規定下,死刑這樣的重大刑事案件,縣令是不能過問的,不過這裡指的是一般的縣,京畿縣令和中州刺史平級,當然有權過問。唐朝開始要州一級的長官才能過問死刑案件,這也並不是說刺史就能決定人的生死了,必須層層上報,最後的決定權在皇帝手裡。安史之亂後,這項權力被侵奪,地方節度使就斷人生死,不用皇帝決斷。北宋建立後,死刑複核權收回中央。

古代縣令真的能斷人死刑?


不過從宋朝開始我國的地方行政體制變化比較大,主要是州這一級別,出現了直隸州和散州,州的大小決定了官員的權限,小州等於縣,知州和縣令差不多,大州級別就不一樣了。而且兩宋還有個特殊區劃就是路,大州長官兼任該路的安撫使,他可以直接向中央上報案情,其他各州不是彙報給安撫使大人,而是給提點刑獄使。前幾年中央電視臺拍了《大宋提刑官》,宋慈辦案倒是精彩,不過那不是史實。真是歷史上的提點刑獄使的工作是巡查地方刑獄,查閱案卷,複核各州所呈報案件,死刑案件上報給中央的,不直接參與斷案,更別說偵察了。

明清時期的縣令政府朝廷明確規定了只能處理徒刑十年以下的案件,再大的案件必須上報,知府才能接手重大刑事案件,知府審理後上報給按察使,按察使再上報給刑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會審完畢再交給皇帝,犯人死不死由皇帝決定。而且這還有時間,秋後處決,其他時間不進行死刑。清朝時期死刑犯要遞解進京,在京城菜市口執行死刑。不過太平天國運動時,因為人數多,清政府給了封疆大吏就地正法的權力,給出去容易收回來難,這權力一直到清朝快滅亡才收回來。

宋慈在《洗冤集錄》裡的第一句話就是“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指的就是死刑,說明古人很重視死刑。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人口是重要的資源,所以古代對於死刑是很慎重的。縣令和百姓離的最近,他也是古代社會地方行政裡最低的長官了。咱們今天最低行政單位是鄉,可古代是縣,縣以下的不再是官吏管理,多數都是道德約束了,缺乏強制力。縣令雖然離大家很近,不過人命官司還是不能讓他斷的。一個原因縣令級別低,擔不起這責任,另外古代有胥吏的惡習,官是流水的,吏是世襲的,所以在地方上,腐敗很嚴重,人命官司很難斷的清。高一級衙門的好處就在於一些人的人脈關係被打破了,比在縣裡穩定的多。而且兩宋以後的知縣一般不算錯最多三年就換位置了,公證審案做不到。縣令也是初入官場,科舉制下對於詩詞歌賦很熟悉,法律就不見得了,需要歷練。這點美國人做得很好,當法官必須一步一步來,不能一上來就去最高法院工作。

古代縣令真的能斷人死刑?


咱們為什麼會有這種誤解的存在呢,這和戲劇有關。《竇娥冤》大家都很熟悉,大家覺得那裡面的官不就直接判竇娥死罪嗎,可是注意一點的是這出戏的背景是元朝,元朝地方官權力比較大,竇娥又是漢人,可以隨便殺,但那個官人家可不是縣令,人家是楚州知州,關漢卿編寫的還是符合歷史的。楊乃武與小白菜的案件裡,有了知縣的嚴刑逼供,斷人死刑的事情出現,這其實就是當時司法混亂的表現了,按法律規定,知縣沒有權力斷人死罪,這裡呢這個知縣其實打了一個擦邊球,他是先問案,讓對方招供,他給意見然後遞上去的。不過在清朝翻案很難,民告官要挨板子不說,如果真的審錯了,像人命官司那是一級一級追查,要處理很多官員的。楊乃武的案子是趕上好時候了,慈禧太后想借助這個案子樹立榜樣的,要不很難翻案。其實還有種可能,戲劇裡經常出現八府巡按這個官,一聽很牛覺得是個大官,其實他和縣令一樣,七品官。這個官是監察官,不是斷案的。民國時期軍閥混戰,地方官草菅人命的也就多了,人們也就不清楚以前怎麼回事了。

古代縣令真的能斷人死刑?


縣令雖然是現在的縣長和法院院長以及一些職能部門的合體,不過他的主要職責還是民政,管農業,興修水利,徵收賦稅,斷獄審案並非是他的主要業務。唐朝時科舉制有明法科,選拔了很多法律人才,可惜後世不重視,直到清末才出現法律專家。今天中國的法律同樣規定了縣區法院不能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像死刑這樣的案件要市一級法院才能審理,這也是對古代法制的繼承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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