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市性競賽活動!

最新通知!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市性競賽活動!


近日,

市教育局印發

《珠海市教育局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

全市性競賽活動。

劃重點

☑ 全市性競賽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 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市性競賽活動。

☑ 全市性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下面一起來看看全文:

珠海市教育局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生減負工作要求,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市性競賽活動(以下簡稱全市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基廳〔2018〕9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基〔2019〕1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最新通知!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市性競賽活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全市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市性競賽活動。

第四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須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後,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網(http://zhjy.zhuhai.gov.cn)等官方渠道上公佈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範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未經核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全市性競賽活動。

第五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公益、自願原則。

第六條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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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省、市編制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經查實在舉辦競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市教育局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

第八條 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原則上不得低於市人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市教育局規範性文件。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開展的競賽活動,活動舉辦單位的授權文書可作為全市性競賽活動的舉辦依據。

第九條 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辦方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複印件;如由兩個或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的,應提交全部主辦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動依據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經上級教育部門認定開展的全國性或者全省性競賽活動主辦方的授權文書(主辦方有明確指定市賽組織單位的可直接提供有關文件)等材料;

(三)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資金來源、保障條件、迴避方式、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秘密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條所列舉的事項;

(五)市教育局或受託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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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每年7月5日至7月2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申請。主辦方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每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受託專業機構在市教育局的監督指導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

第十二條 每年8月15日前,受託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規定對初核意見進行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範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網等官方渠道上公佈。

第十三條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經市教育局核准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舉辦區、校兩級選拔賽或分站賽、分區賽的,和全市性競賽視為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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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活動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七條 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過程中,活動主辦方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全市性競賽活動。

第十八條 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第十九條 全市性競賽活動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二十條 全市性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珠海市教育局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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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網等官方渠道上公佈,印發至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市直屬學校。各級教育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國”“國家”“大中華”“廣東省”“全省”“珠海市”“全市”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局將通過調研、督導、巡查等方式,密切與主辦方、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繫,及時掌握活動情況。全市性競賽活動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珠海市教育局官網或珠海市教育局設立的專門信訪電話2124900,對競賽活動存在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主辦方在組織實施全市性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市教育局將要求主辦方及時進行整改,並書面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有權要求競賽活動主辦方立即停止舉辦或撤銷競賽活動,切實做好善後工作。有關文件及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通過珠海市教育局官網等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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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市教育局舉辦或委託第三方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按照上級教育部門和市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市性掛牌、命名、論壇等其他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珠海市教育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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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來了↓↓

《珠海市教育局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

全市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有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和附則等六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1

總則


《管理辦法》要求對全市性競賽活動從嚴控制、嚴格管理,全市性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公益、自願原則。


2

申報條件


《管理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做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管理辦法》強調競賽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國家、省、市編制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原則上不得低於市人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市教育局規範性文件。此外,《管理辦法》明確了主辦方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應提交的材料。


3

認定流程

《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舉辦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申請時間、受理單位、審核流程、公佈渠道等。每年7月5日至7月2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集中受理申請,7月21日至8月10日集中審核。市教育局核准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舉辦區、校兩級選拔賽或分站賽、分區賽的,和全市性競賽視為同1次)。


4

組織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了全市性競賽活動的責任主體,並提出了組織全市性競賽活動相關的要求。全市性競賽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全市性競賽活動,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全市性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5

日常監管

《管理辦法》在監管要求中明確了全市性競賽實行清單管理制度,各級教育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國”“國家”“大中華”“廣東省”“全省”“珠海市”“全市”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設立舉報制度,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珠海市教育局官網或珠海市教育局設立的專門信訪電話2124900,對競賽活動存在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6

附則

《管理辦法》規定,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市教育局舉辦或委託第三方舉辦的全市性競賽活動按照上級教育部門和市教育局有關規定執行。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市性掛牌、命名、論壇等其他活動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適用範圍


全市性競賽活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市性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


來源:市教育局基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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