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南陽一女教師爲他人擔保成「老賴」被拘,後支付了剩餘欠款的事?

樂說古詩


這個案件中“老賴”面臨被拘留,主動償還了剩餘欠款,其實是給執行事業打了一針強心劑,說明通過將欠款人劃為“老賴”,拘留等方式迫使其償還欠款是有一定作用的。

一、法院對老賴採取的措施及其作用

對於欠賬不還並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可執行的“老賴”,法院通常採取的做法是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消費,近來法院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公佈“老賴”信息,我們將這種方式稱之為“顏面打擊”,情節嚴重的對其進行拘留,有很多朋友質疑,對於“老賴”而言,這樣的方式有用嗎?這個案件的成功執行無疑是為法院執行打了一針強心劑,這樣的方法效果是很好的。

很多“老賴”在社會中還具有其他身份,如教師、公務員、企業員工等等,如果其因欠賬不還被列為了“老賴”,並且其成為“老賴”的信息被廣泛傳播,將對其社會身份造成極大影響,試問哪個家長願意自己孩子的老師是一位“老賴”,因此,為了維護自身的社會身份,被曝光的“老賴”們多會主動償還債務。

二、不要隨便為他人擔保

在我看來,隨便為他人擔保的後果嚴重比隨便借錢給他人更為嚴重,借錢所承擔的風險是借款無法要回,而擔保的風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自己就變成“欠款人”了,因此,在為他人擔保時,首先要確認這個“朋友”是否值得信任之人?其次對於擔保責任,建議對擔保範圍、擔保時間做出明確約定,不要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最後,如果遇人不淑,欠款人跑路了,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時,建議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企圖逃避責任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債務即發生轉移,擔保人可向債務人要求償還自己代為承擔的金額。


法束書亭


“老賴”被拘,攝於法律震懾之威,支付了剩餘欠款。

郭廣吉律師必須說,這才是法律應有之義!

雖然問題中沒有給出借款人王某的具體情形,但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即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通俗的說,就是每個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擔保人清償債務後,取得追償權。

不要說冤枉,說擔保人有沒有花這些錢。因為債權人在債務人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就有可能不出借款項。既然做擔保人,就得承擔其擔保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扣劃了郭某的部分工資,在郭某仍舊沒有履行執行義務的情況下,對郭某採取搜查、拘留的強制執行措施,後來郭某支付剩餘款項。

這些也都是正常的執行措施。

看來,在一定的壓力之下,有的債務人還是有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只不過,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能躲就躲,能藏就藏,能賴就賴。


今年以來,各地的執行工作風風火火,大有將“老賴”一網打盡的聲勢。

這樣的情勢下,一些執行案件確實得到了執行。

有人說,今年解決執行難。本人覺得,話不能說的那麼滿,因為執行工作是一個長期的、艱鉅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不然,今天能執行的案件,昨天就不能執行嗎?

本人認為,千萬不能搞運動式的執行,因為高潮過後,歸於平淡,以後的老賴在沒有震懾的強制作用下,還是會賴的。

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執行措施都是可以採取的。

這些執行強制措施依法有據,就要一以貫之,一直不停頓的執行下去,這樣我們的社會才不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

只有這樣,每一個人手中的判決都不會是一張白紙,也不會出現買賣判決書的情況了。


郭廣吉律師


其實,這幾年類似的事情真是越來越多,這個事情在問題描述裡,已經講述完畢,我不多說,很明顯該老師也沒想到,就籤個字,幫擔保後果如此嚴重。

因此在這科普下大家容易忽略的相關法律常識

第一,不輕易擔保,擔保時務必要核實對方人品,核實對方有沒有能力償還,其實最委託是讓他自己用自己財產做物保。

他如果已經窮的物保都沒法做了,你覺得他有什麼錢償還

擔保責任一般分為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

兩者後果完全不同,通俗來說,一般保證有先履行抗辯權,也就是可以要求債務人先償還債務。

而如果你幫別人簽署的是連帶擔保,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讓你還,也可以讓債務人還,沒有強制性的先後之分。

因此從擔保人來說,一般保證對自己更有利,當然正如我前面說的,別隨便擔保。

第二,儘可能想辦法別讓債務人跑了,這樣你還可以追償

這種事冤枉不,當然會覺得很冤,但是法律就是如此,簽了字,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因此不還是不可能的,只有想辦法自己積極找到債務人,想辦法追償。

有沒有做擔保,可以不承擔這個責任?

有,但是實際操作非常複雜,只簡單說下幾個方面。

在沒有額外標註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情況下擔保合同就無效,合同什麼情況下無效呢?


第二,擔保人主體資格自身不合格,比如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等

另外如果擔保合同本身處於欺詐,脅迫下籤訂的,或者損害了第三方利益,國家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等,那麼擔保合同也會無效。

最後,只能說,謹慎簽字,籤合同,遇見此事,多收集證據,務必應訴,積極應對。


廖彩琳律師


在人們的印象中,教師是有知識的人,做事十分謹慎,不會輕易上當受騙。然而,也有一些例外。

南陽的一位女教師為人擔保成了老賴,當法警拘捕她時,掩面痛哭,她非常後悔當初為別人借款進行擔保,現在,當事人還不上錢,連累到擔保人,她只好交了7萬元的剩餘款。

相對於社會上的許多行業,教師的工作環境比較單純和封閉,很多教師把心思都放在工作上,每天與學生打交道,對外面的世界瞭解太少,缺乏社會經驗,沒有清楚的認識,容易上當受騙。

比如在這件事中,這位教師雖然是受害人,但也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

涉及到擔保這種事情,我們心中一定要有原則,通常要注意兩點:

1、 除非至親與密友,不要輕易為他人擔保。

2、 為別人擔保前想想自己有沒有償還能力。

所以說不可輕易為他人擔保,當借款人還不起時,擔保人就負連帶的責任,或替人還債,或者自己成為失信人員。

為人擔保等於你要承擔還債的義務,不要因為面子而承擔風險,有些事情上我們要學會拒絕。

我聽說有人誘導教師利用自己的職業身份進行網絡貸款,這都是十分可怕的事情。

所以說教師工作再忙,也要多上網,看電視,瞭解社會上的事情,很多時候我們改變不了社會環境,只能改變自己,努力在為人處世上規避各種風險。


遠方老師在美國


看到南陽這個地名我想起了諸葛亮,他在《出師表 》這樣寫的: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南陽地傑人靈啊!出現了你諸葛亮為代表的許多的智慧人物。

但是今天這位南陽的郭姓女教師去做了一件不是智慧的事情!郭姓女教師和其他三人為王某從信用社貸款做擔保,結果王某預期未還,法院讓湯某、郭某等人承擔連帶責任償還貸款。但是這個女教師郭某置之不理,成為了老賴被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郭某痛哭流涕。

這個事件中女教師郭某不智慧不擔當不誠信不要說郭某是一位教師。就是一個平常人做也是違法的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還法律之應有的正義。

首先,女教師郭某不智慧,不管你是什麼原因你替王某做擔保,你就應該對王某有所瞭解。從王某最後貸款還不上!可以看出女教師沒有在替王某擔保前做充足的調查工作。王某讓你擔保做一朋友是可以的,但是沒有考慮到當王某貸款還不上的時候自己應該怎麼辦?應該要求把王某東西抵押在自己的手裡。比如房產汽車什麼的!如果事先考慮到這一點。在擔保時做好前期工作也不至於讓自己弄得焦頭爛額,灰頭灰臉。可見郭某雖然是教師,知道些書本兒上的智慧。但是缺乏生活上的智慧!

第二,是郭某不誠信。既然你在擔保上籤了字。那就要對自己做的事情要負責要對銀行講究誠信,這可不是平時生活中和朋友開玩笑。老師經常教育學生言必信,行必果。作為老師,你這樣不講誠信,你有何面目來面對你的學生。現在你已經成為老賴,這是社會上對不講就誠信人,誠信的人的叫法。比無賴還可恥!

第三,不擔當,你既然給王某做了擔保。王某還不上貸款,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即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通俗的說,就是每個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可是你的所作所為不是一個教師應該做的。你是一個不擔當的人!

第四,不守法!你不遵紀守法,作為教師應該為人師表。遵紀守法!對法院的判決你拒不執行。這不是對抗法律嗎?

作為教師,應該謹言慎行。對自己的一行一動都要三思而後行!不然就會受到法律和社會的懲罰,而且你還為你的學生做了一次反面的典型!


松高尋鶴


為人作師表,居然也昏腦,替人貸擔保,自己慘摔跤。得錢者逃跑,擔保人煎熬。

還款日期到,銀行只認鈔,貸者不見了,擔保人難逃。擔保不想掏,那就不客套,一紙訴狀告,擔保戴手銬,嚇得腿直敲,乖乖還鈔票。

頭上本無蚤,偏要捉來跳,遇事不思考,自己惹煩惱。如今亂象糟,防範最為妙,害人不可操,防人不可少。


平淡人生一帆順


法院的判決、執行,都是依法辦事,擔保就必須擔責,作為教師,應該知道自己行為會帶來什麼的後果。所以,

提醒廣大同行:切莫輕易為別人貸款擔保!

我的熟人教師同行中,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表面上看,是一樣的擔保,一樣的成為老賴,一樣的被執行,實際上,也是有區別的。

一個同事,完全是抹不過情面,為一個朋友擔保,結果貸款人拒不還款,擔保人被法院判決償還。這種情況,說實話,是很值得同情的,做好事,結果害了自己,原因就是沒有防範意識,或者交友不慎。

另一個同事就不那麼值得同情了,當時,銀行對於貸款條件要求很嚴格,必須有吃財政飯的人擔保才會發放。這個同事,竟然從中看到了商機,為他人擔保,從中抽取提成。他一個人為數名貸款者擔保,結果為了這點蠅頭小利,付出了代價。

現在很多人瞧不上教師,但是,教師收入的穩定性在金融機構眼裡,可是金字招牌,只要教師擔保的在可控範圍內的金額貸款,銀行毫不猶豫就發放。

這對我們老師,其實也是一個考驗。考驗你對人的識別能力,考驗你面對誘惑的抵禦力,考驗你在虛榮面前說不的能力,考驗你理性處理問題的能力。


教師妹子一枝花


一鍵代償觀點:擔保人就是用來承擔債務人還不上錢的風險的,所以,擔保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關風險。

事情簡介:

程某、湯某、郭某為王某擔保,向信用合作社聯社借款20萬元,然而王某到了還款期限卻未能還款,於是法院判決三名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法院判決後,湯某履行了13萬元的義務,而身為教師的郭某卻未履行擔保人的還款義務,法院強制扣劃郭某工資1萬元。隨後,法院像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然而,在限定期限內郭某仍舊未還款,於是法院在7月4日將郭某拘留。

說實話,作為擔保人發生這種事確實比較冤,但是,這歸根到底還是自己在為他人擔保時沒有提前做好風險評估,要怪就只能怪自己交友不慎。

首先,就這件事的本身來說,法院的判決和相關執行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因為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是有明確規定的,即擔保人是需要在債務人逾期其承擔擔保責任的,簡單一點來說就是債務人還不上錢了,那麼擔保人是需要還錢的。

不過,在實際情況下則有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之分。然後,在這件事中,郭某所承擔的則是連帶擔保責任,這個應該就是自己在簽署擔保協議時不注意所致。

因為,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簽署擔保協議時不聲明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那麼就按照連帶擔保責任處理。

所謂的連帶擔保責任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那麼債權人是有權利同時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一起還款的,也就是說,此時擔保人和債務人的責任是一樣的。

而一般擔保責任則是說,如果債務人逾期未還,那麼欠款是需要債務人優先償還,當法院認定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再由擔保來還,也就是說,這是有責任的先後順序的。

顯然,在這件事中,身為教師的郭某可能是在為他人擔保前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或者說之前不清楚擔保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所以才不幸被連累。

因此,我們在生活中為他人作擔保時,一定要注意和留心自己是承擔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要明白擔保人並不是就籤個名那麼簡單,而是有可能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一鍵代償


現在的人都有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涉及到為他人擔保的時候,都會三思而後行,對,說的就是平時所謂的好朋友或者親戚等。


本次事件中的郭女士是一位老師,郭女士等三人擔保為王某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20萬,借款者王某逾期未還。

執行過程中,其中一擔保者湯某承擔償還13萬,法院強制扣除郭女士工資10000萬,並對郭女士進行拘留。

郭女士稱很後悔為王某擔保,並表示馬上讓家人借錢還款。

雖說不清楚郭女士和借款人王某什麼關係而為他做擔保,親戚?好朋友?還是有利益牽扯,我們不得而知,但這些在我看來已經不重要了,畢竟郭女士是一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並且最重要的是有她自己認為覺得有必要為王某做擔保的理由,這就夠了。

不管郭女士等三人有千萬個理由為王某擔保,目前的的現實情況就是王某沒有還款能力逾期未還並且找不到人,而作為擔保人卻走連帶責任,不管郭女士三人內心願不願意承認,另一個更殘酷的現實就是王某把包括郭女士在內的三個人給坑了。

我想這次事件實實在在的給郭女士三個人包括各位吃瓜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人生課,那就是如今的社會有時候所謂的好朋友,親戚或者牽扯利益關係等等的關係是多麼的不靠譜。很多時候的很多事情很多人並不是說你覺得靠譜那就是靠譜。


詩詞公寓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南陽女老師郭某因為替他人擔保而成為“老賴”被法院拘留,看似可憐的背後實則是其不懂法、不畏法的必然結局。

所謂的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我相信任何一個成年人只要他的智力正常,哪怕讀的書再少但是對於擔保一詞的真實含義及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都是知曉的。涉事的這位郭老師既然能夠為人師表肯定接受過高等教育,一個高過高等教育的人難道對於“擔保”的理解難道還不如普通大眾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郭老師對於替人擔保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必然是十分清楚的。

郭老師等人替那位王某擔保的緣由我們不得而知,或許是出於友情、或許是出於親情、亦或許是為了利益。但是不管郭老師的初衷如何,很明顯這次擔保讓她栽進去了。

王某通過郭老師等人向當地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數額只有20萬元,20萬元說多不多,說少也不少,債務到期后王某連這20萬元都還不起說明他可能確實挺窮。王某還不起錢選擇逃避,這債務自然就落到了作為擔保人的郭老師等人身上,從這點來看說明王某這個人除了沒錢之外連做人的底線也沒有了。

我真替這位郭老師感到不值,居然會替王某這樣一個人擔保。古話說的好:“救急不救窮”。有的時候就窮真心就不起,一個不小心就把自個兒給坑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地法院判決郭某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生效後,郭某將法院的判決書視為兒戲,說明她不畏法的心態。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老師雖然有著體面的老師身份,但是這一身份在法律面前並非免死金牌,法院判決後該依法進行執行程序的還是會照常執行。如果說郭老師能夠認清形勢積極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那麼最多是花錢消災買個教訓。但是她卻選擇了無視,最終不僅自己被法院司法拘留錢還得照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實在是划不來!

都說“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擔保這種事不是人人都有能力去做的,有句話叫做“量力而為”,假若一味顧及所謂的親情、面子不計後果的替他人擔保,那麼一旦對方無力償還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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