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近日,

市教育局印发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市性竞赛活动。

划重点

☑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下面一起来看看全文: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减负工作要求,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http://zhjy.zhuhai.gov.cn)等官方渠道上公布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五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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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市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开展的竞赛活动,活动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方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动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上级教育部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或者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方的授权文书(主办方有明确指定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事项;

(五)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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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每年7月5日至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主办方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受托专业机构在市教育局的监督指导下,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8月15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等官方渠道上公布。

第十三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区、校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七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九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珠海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珠海市教育局官网等官方渠道上公布,印发至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珠海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将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活动情况。全市性竞赛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珠海市教育局官网或珠海市教育局设立的专门信访电话2124900,对竞赛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全市性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要求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有权要求竞赛活动主办方立即停止举办或撤销竞赛活动,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文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珠海市教育局官网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最新通知!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珠海市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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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来了↓↓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和附则等六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性竞赛活动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公益、自愿原则。


2

申报条件


《管理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管理办法》强调竞赛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省、市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市人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主办方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提交的材料。


3

认定流程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审核流程、公布渠道等。每年7月5日至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申请,7月21日至8月10日集中审核。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区、校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4

组织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市性竞赛活动的责任主体,并提出了组织全市性竞赛活动相关的要求。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5

日常监管

《管理办法》在监管要求中明确了全市性竞赛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各级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珠海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设立举报制度,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珠海市教育局官网或珠海市教育局设立的专门信访电话2124900,对竞赛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6

附则

《管理办法》规定,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适用范围


全市性竞赛活动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来源:市教育局基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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