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薅出来的社会现象

薅羊毛薅出来的社会现象

(图片头条出自:人民网)

一大早蹭着吃着早餐的时分,看了一下今天人民网的文章内容,看到一篇“大V自曝薅大学图书馆羊毛!网友怒了…”的文章,觉得颇有意思,也就拿来和各位条友闲谈几句,有不合适的地方,请各位看客多多指教。

薅羊毛薅出来的社会现象

(图书馆图片)

薅羊毛薅出来的社会现象

(盈利性书店图片)

一、图书馆的性质问题。

相信各大看客看到这个问题,都会联想到图书馆的布局情形,也都知道它与盈利性质书店的区别所在。图书馆和书店的相同点就是,都有它一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违约惩罚机制。不同点就是,虽然两者都有它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违约惩罚机制,那加上一个前提“公益性”和“盈利性”的条件,是否就会多了一层感情色彩。公益性的性质是面对所有不特定社会群体、个人、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服务,讲究的是不求回报的,所设立的违约惩罚机制也只是管理措施和手段,本质上并非希望违约和惩处,一旦发生违约和侵权事实,被侵犯的权益人是全社会个人/组织,而并非图书馆,图书馆只是一个管理机构。盈利性的性质,就是传统意义的作价赔偿,这样的违约和惩处是有传统意义上的契约精神和侵权法律关系。

二、契约中的诚信原则、违约赔偿的主客观之分。

人无信不立,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交际都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而诚信原则,作为一种虚拟的产物,是需要附着上看得见的物质或者行为上表现出来。违约责任,显而易见,恢复原状,作价赔偿等。通常人们书写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以常见文字版合同为例:合同违约情形下列除外:1、不可抗力因素……。很明显,这是客观因素而非合同相对人本身所希望出现违约,如果这个社会所有的合同方都本着违约去生存,这样的场景无法想象……这就是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关系出现违约。而如果主观上去希望违约,或者希望出现不计后果,而是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就并非是传统契约关系中的一种“甲方作出违约惩罚机制,乙方赔偿”的情形,而是乙方从一开始,主观上就是本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和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约完全不同概念。

三、为什么社会公众人物更应当做好自身的正面宣传?

社会公众人物,本身就有着与常人所不同的特性,其行为更应当约束和宣传正面形象,这不仅是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也是折射个人的综合素质。若自身宣传的信息是阴暗的,负面的,这不仅会带动社会负面情绪,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根本上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社会公众人物,既然是自身的付出才有的成果,也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支持,也希望对得起自身的付出和人们的肯定。

四、现金价值是否可以和物质价值划等号问题。

这个问题过于深奥,还是需要金融界的朋友来分析比较好。

同时代的现金价值也许能够购买等价商品,但是等价商品是市面流通的等价商品还是非盈利机构的“非卖品”?如果是流通的等价商品,违约(主观,客观都可)的情形下,赔偿无可厚非。如果是非盈利机构的“非卖品”,主观认为也和流通的等价商品一样遵循同样的赔偿规则,然后就理所应当的对“非卖品”进行非法占有,这从根本上就是强盗逻辑。

薅羊毛薅出来的社会现象

(薅羊毛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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