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薅出來的社會現象

薅羊毛薅出來的社會現象

(圖片頭條出自:人民網)

一大早蹭著吃著早餐的時分,看了一下今天人民網的文章內容,看到一篇“大V自曝薅大學圖書館羊毛!網友怒了…”的文章,覺得頗有意思,也就拿來和各位條友閒談幾句,有不合適的地方,請各位看客多多指教。

薅羊毛薅出來的社會現象

(圖書館圖片)

薅羊毛薅出來的社會現象

(盈利性書店圖片)

一、圖書館的性質問題。

相信各大看客看到這個問題,都會聯想到圖書館的佈局情形,也都知道它與盈利性質書店的區別所在。圖書館和書店的相同點就是,都有它一定的規章制度、行為規範、違約懲罰機制。不同點就是,雖然兩者都有它的規章制度、行為規範、違約懲罰機制,那加上一個前提“公益性”和“盈利性”的條件,是否就會多了一層感情色彩。公益性的性質是面對所有不特定社會群體、個人、社會組織提供免費的服務,講究的是不求回報的,所設立的違約懲罰機制也只是管理措施和手段,本質上並非希望違約和懲處,一旦發生違約和侵權事實,被侵犯的權益人是全社會個人/組織,而並非圖書館,圖書館只是一個管理機構。盈利性的性質,就是傳統意義的作價賠償,這樣的違約和懲處是有傳統意義上的契約精神和侵權法律關係。

二、契約中的誠信原則、違約賠償的主客觀之分。

人無信不立,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交際都不可或缺的一個條件。而誠信原則,作為一種虛擬的產物,是需要附著上看得見的物質或者行為上表現出來。違約責任,顯而易見,恢復原狀,作價賠償等。通常人們書寫合同或者口頭約定,以常見文字版合同為例:合同違約情形下列除外:1、不可抗力因素……。很明顯,這是客觀因素而非合同相對人本身所希望出現違約,如果這個社會所有的合同方都本著違約去生存,這樣的場景無法想象……這就是客觀因素導致合同關係出現違約。而如果主觀上去希望違約,或者希望出現不計後果,而是以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這就並非是傳統契約關係中的一種“甲方作出違約懲罰機制,乙方賠償”的情形,而是乙方從一開始,主觀上就是本著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這和客觀因素導致的違約完全不同概念。

三、為什麼社會公眾人物更應當做好自身的正面宣傳?

社會公眾人物,本身就有著與常人所不同的特性,其行為更應當約束和宣傳正面形象,這不僅是對自身的行為負責,也是折射個人的綜合素質。若自身宣傳的信息是陰暗的,負面的,這不僅會帶動社會負面情緒,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根本上與我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社會公眾人物,既然是自身的付出才有的成果,也得到了人們的認可和支持,也希望對得起自身的付出和人們的肯定。

四、現金價值是否可以和物質價值劃等號問題。

這個問題過於深奧,還是需要金融界的朋友來分析比較好。

同時代的現金價值也許能夠購買等價商品,但是等價商品是市面流通的等價商品還是非盈利機構的“非賣品”?如果是流通的等價商品,違約(主觀,客觀都可)的情形下,賠償無可厚非。如果是非盈利機構的“非賣品”,主觀認為也和流通的等價商品一樣遵循同樣的賠償規則,然後就理所應當的對“非賣品”進行非法佔有,這從根本上就是強盜邏輯。

薅羊毛薅出來的社會現象

(薅羊毛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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