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加強市轄城區道路電動車及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

為進一步規範市轄城區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南充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市城區道路電動車、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電動兩輪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四)輪車(包括老年代步車),應當按照機動車管理。

二、電動車、人力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未經登記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30元罰款;未經登記的電動兩輪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三、未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及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上道路行駛的人力三輪車禁止加裝動力裝置,且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指定區域內的道路上通行。

人力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強制拆除、收繳動力裝置,處30元罰款;人力三輪車違反禁止駛入標誌的,處30元罰款。

五、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車、人力三輪車應當在規定車道內行駛。

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處30元罰款;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處30元罰款。

六、駕駛電動兩輪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四)輪車(包括老年代步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處500元罰款,可並處7日以下拘留,記12分。

七、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兩輪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四)輪車(包括老年代步車),應當認定為拼裝車。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1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八、上述車輛的車主及駕駛人,在2020年6月1日前完善相關手續後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6月1日後,未經登記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罰。

九、對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人力三輪車,可以在以下道路內通行:

(一)順慶城區除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模範街、果城路、育英路、北湖路、蓮池路、西河北路、西河中路、西河南路、文化路、涪江路、濱江中路、濱江北路、環都大道、西華路、石油東路、石油西路、白土壩路、玉帶路、紅光路、馬市鋪路、金魚嶺路、和平東路、和平西路、長征路、勝利路、鐵榮路、鐵昌路、鐵欣路、常青路、駐春路以外的道路。

(二)高坪城區除鶴鳴大道、陽春路、臨溪街、清溪路、沁園路、江東大道、東順路、安漢路以外的道路。

(三)嘉陵城區除陳壽路、耀目路、火花路、都尉路、長城路、白馬大道、濱江南路以外的道路。

十一、本通告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市轄城區道路”,是指順慶、高坪、嘉陵、經開區城市建成區道路。

(二)“電動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具有兩個及以上車輪的輪式道路車輛,以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三)“人力三輪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包括人力客運三輪車和人力貨運三輪車。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5月6日


南充:加強市轄城區道路電動車及人力三輪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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