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自行委託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能否被承認?

在拆遷實踐過程中,最為主要的拆遷糾紛來源於補償分配的不均衡,也就是被拆遷人不滿評估機構所作出的分戶評估報告,認為其結果相較於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的價格出入較大。

被拆遷人自行委託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能否被承認?

所以就會有很多被拆遷人想要自行委託當地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自己的不動產進行評估,然而此時,拆遷方通常會以“被徵收人私自委託評估機構所獲取的評估報告無效”等為由對該評估報告的效力予以否認。那麼,被拆遷人“私自委託”評估機構所做出的評估報告真的無效不被承認嗎?接下來,請跟隨謝律師一起來看看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吧!

法律依據

《資產評估法》:

第三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應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規定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被拆遷人自行委託評估機構所作的《評估報告》能否被承認?

謝律師解析

其實,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就可以看出,被拆遷人對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是其行使權利的體現,而受被拆遷人委託估價的評估機構依法依規作出的評估報告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徵收人能夠自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自己房屋的市場價格。

實踐中,對於拆遷方所自行設定的“評估機構備選名單”是並不能剝奪被拆遷人的這一權利。並且,政府相關部門將被拆遷人自行委託這一行為稱之為“私自委託”的措辭也明顯不當。

然而,因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均無相應的明確規定,所以導致在實踐中被拆遷人自行委託評估這一行為存在著不確定性。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據此規定,當事人單方委託有資質的估價機構所作評估鑑定,只要估價機構與委託人並無利害關係、評估事實依據真實、估價程序符合估價規範,評估結論具有客觀、公正性,一旦相對方沒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評估鑑定,就應當作為認定房屋價值的依據。

所以,謝律師建議您在自家房屋未曾遭遇偷拆、誤拆等違法拆遷行為時,在相對完好的狀況下,可執行委託一家或多家有資質、夠專業、信得過的評估機構對您的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留存相應記錄並先行作出一份合法的評估報告來,這樣將會避免將來自家房屋遭到違法強拆時,能夠精準對自家因違法強拆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舉證,更加有利於我們最後獲得合理滿意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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