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律師張文波團隊與您分享:治療錯誤導致死亡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陳錦江、洪阿菜之六子陳坤桂連續在廈門市振裕飼料有限公司工作。

2006年6月25日陳坤桂回家後出現發熱、怕冷,遂請漳浦縣杜潯鎮路邊衛生所(負責人被告何含章,下簡稱衛生所)醫生被告何德來到家診治,被告何德來以其患的是“傷寒”病打針、輸液共三天,並給口服氯黴素糖衣片。

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德來繼續給患者輸葡萄糖液、氯化鈉加氯黴素。7月11日何德來改用“先鋒”再輸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縣杜潯中心衛生院(下簡稱衛生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傷寒可能;2、其他待除。併為患者使用氯黴素藥物,後建議轉市級醫院治療。

7月15日,患者轉漳州175醫院治療。診斷為:1、骨髓抑制;2、繼發性感染;3、電解質紊亂;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鹼中毒。

住院8天后轉漳州市醫院治療,診斷結論與175醫院基本一致。經專家會診、檢查、搶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繼發感染等於7月24日醫治無效死亡

本院認為:衛生所對患者的診療存在診斷行為不規範,導致治療錯誤;衛生院對患者的診療存在病史採集記錄不規範、不詳細,病情分析不詳細,導致診療失誤。上述兩家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衛生所、衛生院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因陳坤桂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02672元的30%即120801元;#醫療##醫療過錯##醫療糾紛##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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