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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之所以購買意外險,一方面是因為用它抵禦天災人禍帶來的經濟風險;另一方面意外險保費比較低,保額相對較高,所以很多人趨之若鶩,那麼我們投保了保險,一旦出險的時候能得到相應的保障還可以,如果產生理賠糾紛就會很麻煩。
有的保險業務員為了讓客戶買保險,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後期就會導致相對應的理賠糾紛,但是這種人只是少數,大部分業務員還是比較有職業操守的,投保人最怕的情況是已經投保了,一旦出險,保險公司會找各種理由拒賠,尤其是觸碰到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今天好買保將會將會通過一則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01真實案例
在2012年5月11日,居住在武漢市的趙某(化名)花費了250萬元在某地區購買了一間店鋪,首付款為125萬元,趙某跟銀行簽訂了15年的貸款合同貸了剩下的125萬元。
在2012年5月12日,趙某在保險公司為新買的這間店鋪投保了個人貸款綜合保障計劃保險,此合同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障期內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造成無法履行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會按照100%的比例承擔被保險人的還貸責任。
在保障期內,可怕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在2012年12月份,趙某正在店鋪裡查看,突然有人尋釁滋事,趙某與人發生口角,雙方打得不可開交,最後趙某受傷嚴重,因大量出血不幸身亡。
趙某的妻子張某沉浸在悲痛中,而且自己無力償還125萬元的房貸款,於是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最終拒絕賠付,其理由是趙某故意挑釁鬥毆屬於意外險免責條款。
張某不服氣,於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趙某的妻子125萬元保險金。
02案例分析
人在氣頭上容易做出衝動的事,所以我們做什麼事都要三思而後行,在保險公司看來,趙某是故意引起打架鬥毆的,所以可以拒賠,上述案例中爭議點就是趙某是故意挑釁嗎?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趙某是故意挑釁引起的鬥毆事故,趙某雖然參與了打擊鬥毆,但並不能說明就是趙某故意挑起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其實保險公司這種做法是找理由的行為,一口咬定趙某就是事故的挑起方,他們是親眼目睹了嗎?保險合同裡的條款有很多,好幾頁的合同紙,密密麻麻的字,人們如果直接就投保,沒有仔細看保險合同,就很容易掉進保險公司的“陷阱”裡。
保險公司玩文字遊戲還有摳字眼,找拒賠理由這些都是他們拒賠的手段,所以大家一定要清楚自己投保的保險合同,避免被“坑”。
03好買保觀點
很多人認為購買了意外險,發生意外就可以賠付,其實這其中要有很多的條件,比如意外險中對於意外的定義一定要是;突發的、外來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意外險還有免責條款,比如醉酒、吸食毒品、闖紅燈、自殺等。
如果想要特殊的承保,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特別約定可以承保的意外,比如被保險人從事登山、跳傘、賽車、拳擊等具有危險性的工作,這屬於特約保意外傷害,不過這多數情況下還需要另加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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