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條款,可決定徵收補償款?

隨著社會城鄉建設的加快進行,土地徵收已經在全國各地鋪面開展起來。於此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土地徵收相關的糾紛。當然最為主要的就是,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的問題。那麼土地徵收原則上有相關法律法規做出嚴格規定,為什麼還會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呢?

《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條款,可決定徵收補償款?

《土地管理法》就是土地徵收的法律依據,任何的徵收行為都必須依法執行,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同時,法律規定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形,談判技巧也事關補償的提高。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同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徵收徵用土地。所以,我們在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時,徵收方必須以合法的程序徵收,否則被徵收方可以以不合法為由,和徵收方談判,要求提高補償,甚至是可以拒絕徵收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該規定指出徵收土地必須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覆,這是徵收程序的第一步,徵收方應當主動公開該批覆決定,被徵收人也可以要求徵收方公開。如果徵收時該程序不合法時,也可一次為談判要件與徵收方協商,要求提高補償。

《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條款,可決定徵收補償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與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條款,可決定徵收補償款?

其中,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接到《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後,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由本省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工作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被拆遷人可以在當地國土部門或政府官方網站查詢該標準。

如果在實際徵收中,徵收方並沒有嚴格按照該法條進行合理補償的,可以要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與補償,如果達不成一致,被徵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同時,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聽證、申請協調或裁決等形式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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