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徵收補償應依法保障,拆遷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在徵地拆遷中,農村的徵地拆遷活動與城市有一定區別,因為農村土地大多為集體土地,而且農村往往許多事情都要經過村集體表決討論,因此農民表達權利的途徑也較為方便,但是現實情況中,村委會經常會揹著農民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在新《土地管理法》中,關於拆遷程序和補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同時大家切記,如果您遇到的徵地拆遷違反了以下規定,請儘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新《土地管理法》:徵收補償應依法保障,拆遷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徵收土地前應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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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償安置方案》應根據村民意見修改

如果村民對於補償方案的內容有較大異議,那麼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即如果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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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法律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這是一個保底規定,即法律不允許農村拆遷後,被徵地農民生活反不如從前的情況出現。農村土地徵收,本身就是讓農民離開世代居住的土地、放棄原有生活,因此對於被徵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和對日後安置、生計都應當有相應的保障,各地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其標準均不得低於新《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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