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龍泉司法檔案中的“毀鍋”

漫談龍泉司法檔案中的“毀鍋”

近來有個名詞使用頻率極高——“鍋”,諸如“甩鍋”“背鍋”“砸鍋”,都很流行。我無意探究這些詞彙的出典,只是莫名想起,龍泉司法檔案中也時常出現“鍋”的身影。那些被搗毀的“鍋”,和相關案件一樣,不起眼,很平常,卻頗耐人尋味。

宣統二年(1910)四月,龍泉縣東鄉梨垟莊的武生葉佐邦呈狀稱,大源莊的周繼明糾集金馬壽等二十多人到葉佐邦家吃霸王餐、勒索錢財,並“兇毀”桌凳、碗盞等物件。毛吉等四名差役奉知縣信票去調查,周繼明告訴差役,自己只是因田業糾紛帶人去找價,沒毀人東西,又經詢問村鄰,對於“坐家”“兇毀”等事,也都說不知情。隨後,周繼明呈狀,反控葉佐邦挾佔田不遂之怨,糾同二十餘人,拿著棍棒,“蜂擁”進周繼明家,兇毀“命鍋、飯甑、內外房門及桌凳、碗盞”。葉佐邦也圍繞之前的呈控繼續遞狀,知縣陳啟謙在其狀後加批,認為周繼明等並沒有坐家吵鬧之事,將該案註銷。相同的批詞也發給了周繼明。雙方關於“兇毀”的互控都沒有再獲准理。後來,周繼明和葉佐邦繼續打官司,但訴訟的焦點都集中在田業糾紛上,留下的文字再沒有出現“兇毀”情形,包括周繼明家那口跟“命”有關的“鍋”。〔該案收錄於包偉民主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一輯(晚清時期),中華書局,2012年,下冊,第551—570頁。〕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宣統二年四月廿三日周繼明為控葉佐邦黑夜捆縛倒累反誣事呈狀(12627:6—7)

都說“民以食為天”,與烹煮食物有關的一應器具,歷來重要。如今各大博物館藏的青銅器,大部分為食器,其中的“重器”——鼎,起初即是一種“鍋”,只是後來功能逐漸發生轉變。至於煮肉的“鍋”如何成為禮器,變成王權的象徵和國之重器,那是另一個複雜的話題,已有不少學者做過探討,毋庸贅述。拋開禮儀不論,日常生活中的“鍋”,也不只是煮飯燒水的用具。人們把分家稱作分爨,以各自燒火做飯指代分家。鍋灶被看作家庭的象徵,毀鍋拆灶,不僅在現實層面上妨礙了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更在精神層面隱含對家庭的侮辱和詛咒。相關的闡釋,民俗學、文學等領域的論著都有不少。在人們的觀念裡,也幾乎是不言自明的常情道理。而這些深入人心的“情”和“理”究竟如何指引人們語言和行為的取向,還得在“雞零狗碎”的生活實處尋找、體會。

民國七年(1918),龍泉南鄉大汪莊四十歲的農民湯尚榮,控告同村的季賢贊等人正月先後兩次糾集“兇黨”打入他家,搗毀鐵鍋、碗盞、桌凳,甚至挖掘鍋灶、屋柱。在三月十四日堂審的供詞中,湯尚榮說,季賢贊等人誣陷他挖墳,並賴坐他們家吃飯,而湯母不肯給他們吃,季賢贊等即用柴刀敲桌子、打碗、打鍋……而季賢贊則稱東西是湯尚榮自己打的。〔該案收錄於包偉民主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一九一二—一九二七),中華書局,2014年,第17冊,第128—179頁。〕同年四月,還有一個關於“毀鍋”的案子。東鄉南坑的張祖遇遞狀,控告同村張承鬱等人糾集十餘人,“蜂擁”到他家索詐、兇毆,桌凳、碗盞一掃而光,又手持灶磚,擊打鍋蓋,毀壞鍋灶等物。與前案相似,被告方稱是原告自己敲毀茶碗,反來誣詐。〔該案收錄於《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一九一二—一九二七),第17冊,第219—287頁。〕

在那些涉及“毀鍋”的案件裡,沒有人會無緣無故跑到別人家裡為“毀鍋”而“毀鍋”。前述宣統二年周繼明說,葉佐邦因為佔田不遂生了仇怨,加上認為砍了他家的木頭,才帶人上門打毀東西。民國七年湯尚榮稱,季賢贊等受俞則仁(曾與湯尚榮因松木糾紛結訟仇)挑唆誣陷他挖墳,糾集眾人到他家搗毀鐵鍋、碗盞、粗桌等。而張承鬱等則是因為會產糾紛,致使糾黨打毀。此外,民國十一年(1922)七月,龍泉西鄉住田的張元興、張元亨等兄弟呈遞的訴狀稱,鳳凰山的張維齊夫婦認為張元興等葬墳破壞風水,導致他們兩歲的兒子夭折,於是糾集十餘人到張元亨家,將其爐灶、鐵鍋、桌凳、飯甑、菜櫥、碗盞等搗毀一光。〔該案收錄於《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一九一二—一九二七),第29冊,第641—729頁。〕民國二十四年(1935)七月,大沙村的吳樟妹狀稱,“小老婆”黃香基因索詐未遂,將他家裡的大鐵鍋、大水缸、茶壺、茶碗、泥罐等搗毀一光。〔該案收錄於包偉民主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三輯(一九二八—一九三七),中華書局,2018年,第21冊,第256—293頁。〕……在當事人的敘述裡,毀鍋前的口角、嫌隙、仇怨涉及面很廣,田山買賣、婚姻家庭、財產分配、風水習俗、身體傷害、名譽詆譭等等,不一而足。

糾紛的緣起可能紛繁多樣,但跑到別人家裡打鬧的場景卻大體相似。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怎麼上門?大多“糾黨”,七八人、幾十人不等,人多勢眾。像吳樟妹口中的黃香基那樣,一人砸遍鍋、缸、碗、罐的情況並不多。除了人多,加上“兇擁”“蜂擁”,情勢立馬不同,衝突的畫面感躍然紙上。

什麼時候動手?眾人上門,雙方碰撞,或者互爭口角,或者賴吃賴喝,待得群情激憤、怨氣難抑,終致動手打砸。當然也有少數省略前情鋪墊,二話不說直接動手的。

什麼人打砸?可能被告自己動手,可能被告找人或慫恿他人代為出頭,也可能原告自譭誣人。

用什麼毀鍋?可以是棍棒,可以是柴刀。最常見的是現場扒幾塊“灶磚”,操起灶磚砸向灶上的鐵鍋,如果蓋著鍋蓋,往往連帶著一起砸。一連串動作下來,不但毀了鍋,還順帶著“拆灶”。

總之,在相關案件留下的文字裡,這些都是合乎邏輯的情境。

既然動了手,被砸毀的除了鍋,總還有別的,但大體離不了桌凳、碗盞、罐缸等物件。對於毀掉的東西,出手打砸的一方,回憶起來經常模糊不清,但受害方則記得明明白白。民國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龍泉縣公署所收張元興兄弟的狀紙中附有一張被搗毀物件的清單,開列了被張維齊夫妻等人搗毀的物件和價值:

建築物鍋灶一座;

頭號鐵鍋二口,計大洋一元六角;

八仙桌二條,計大洋四元;

三尺凳四條,計大洋八角;

罐頭二個,計大洋四角;

各色碗十四個,計大洋一元;

菜櫥一座,計修理費大洋七角。

這些傢什中,被列在首位的鍋灶不是最值錢的。事實上,龍泉司法檔案中所見相關陳述裡,幾乎都不會強調“鍋”有多重要,也不會明言直指“毀鍋”的舉動有多惡劣。在這個案子裡,被告張維齊堅稱,自己和妻子當時因為兒子受驚嚇暴亡,“冤氣填胸”,打了粗桌一條、桌上粗碗數個,並未搗毀鍋灶。所見檔案原被告的陳述大多類似。對於“毀鍋”,或指控,或否認,僅此而已,幾乎不會就這一行為在現實或情理層面的“殺傷力”作進一步闡發。或許正因為人盡皆知的道理,沒必要多說。

有關案情的描述,原被兩造總是各執一詞。司法長官會出於當事人的請求或自己斷案的需要,派吏警赴現場查明“實情”。但對於前往勘驗的差役、吏警而言,要查明這種毀損日常家用物件的實情並不容易。在他們的報告中:實地勘察時,原告會帶他們把被毀的灶鍋、飯甑等什物查看明白,但不能確定究竟是怎麼毀的;看到鍋灶完好,但原告告訴他們是因為要煮飯,自己不得不自行修好鍋灶。詢問村鄰耆老,常會聽到完全不同的“親眼所見”,有時也會以不知情搪塞。

勘查完畢,如何寫一個書面報告,恐怕也不是“秉公”“據實”那麼簡單。民國七年湯尚榮案中,第一次被派往南鄉大汪莊調查的法警蔡雲回來報告稱,經詢問村鄰,據說湯尚榮家的東西,是自己打破的,之後他到湯家將打破物件一一點明:舊缸一口、粗茶碗四個、舊鐵鍋一口、灶磚數塊等。縣知事王施海在報告後加批:“查得糊塗!”隨後,又另派了一位法警傅寶珊再查。傅寶珊在複查後的報告中,詳細述明糾紛緣起,且經過“密詢”,確認季姓有兩次到湯家打毀鐵鍋、鍋灶、碗等。而在當事人的表述裡,對於吏警勘查,也時常會表示擔心,擔心他們查勘時被人矇蔽,擔心他們與相對一方有“關係”,擔心他們因為鄉間查勘時吃住在對方家裡而有失公允,擔心他們不如實報告或報告不清……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民國七年三月法警蔡云為報告查問情形事報告(13065:49)

無論案情多少繁亂迷離,關於毀損一節,經過審理後,終能“清晰”地在司法官員的文字中呈現。宣統二年葉佐邦與周繼明案中,知縣陳啟謙收到差役回稟後,在兩造的續狀中批示,“經查訪村鄰,周繼明並無坐家吵鬧之事。”此後,不管葉佐邦控周繼明打毀,還是周繼明控葉佐邦打毀,都不再準理,乾脆利落。民國七年張祖遇控張承鬱等人“敲毀家物”一案的刑事堂諭中稱,經過鄉警周繼貴等證明,打破之後,有公人處和,被告願意賠償息事寧人,但因原告要被告賠償八元以上,被告不肯賠那麼多,才走上了公堂。據此認定被告損壞他人所有物,判令張承鬱等拘役三天,並賠償原告打破碗洋四角,沒有涉及張祖遇曾辛苦挑了八十里地到庭驗明的鍋。而同年湯尚榮控季賢贊等“糾眾擄毀”案中,儘管季賢贊等一直堅稱,湯尚榮家敲毀打架,他“都不曉得”。縣知事王施海和承審員謝伯鎔仍判決:季賢贊等打毀湯尚榮家鍋灶各物,打毀行為依律各科罰金十元,所毀各物共同賠償湯尚榮三元。

然而,在人們心裡,“鍋”不僅僅是“值多少錢”的“鍋”。“毀鍋”的舉動落在人們眼裡,更不會止於“毀鍋”。案件中那些原本尚未及提起訴訟的是非糾葛,有時也隨著“毀鍋”,走上了公堂。葉佐邦和周繼明一案控爭的焦點最終從毀損轉移到了田業糾紛上;張祖遇與張承鬱等互控毀損案在判決之後,進入火路會會賬糾葛之民事訴訟;而民國十一年張維齊等搗毀案最終也以張馬有與張元乾山界糾紛之民事和解收尾。在很多類似的案子裡,“毀鍋”常常只是一個“熱鬧”的開場或插曲,不管多麼轟轟烈烈,最終看似並未激起多少波瀾,但又不可或缺。

一方面,於人們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事理而言,“鍋”至關重要;“毀鍋”之舉,簡單粗暴卻極為惡劣,且因為普遍的深入人心,使得“毀鍋”更容易成為人們帶有象徵性的語言表達和行為表達。另一方面,若因“毀鍋”鬧上公堂,“鍋”又僅僅是一件“值多少錢”的日常炊具,司法官員們根據與其價值相對應的法律條文予以判決,至於受害人心理上的傷痕,及其他虛無縹緲的“詛咒”,是長官們無法也無意顧及的。或許正因為如此,“毀鍋”不僅是鄉村糾紛和衝突常見的表現之一,也常常成為當事人面臨各類糾葛時,出於訴訟策略的理想選擇。

當然,這裡僅是圍繞龍泉司法檔案所見,隨意漫談一二。更多有意趣的論題,尚待結合不同的地區和情境,進行更為細緻、深入的探討。而前人留給我們的文字,尤其是各類地方檔案和民間文獻中,像“鍋”一樣在漫長的時光裡,不時牽掣人們言行的“日常”存在,還有很多,都值得我們細細尋味。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人文高等研究院)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第一輯 晚清時期》(全二冊)

作者:主編 包偉民 本輯主編 吳錚強 杜正貞

書號:978-7-101-08826-7

出版時間:2012年8月

定價:2200.00元

開本:8開

裝幀:布面精裝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第二輯(一九一二——一九二七)》(全四十四冊)

書號:978-7-101-10335-9

出版時間:2014年9月

定價:46000.00元

開本:8開

裝幀:布面精裝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第三輯(一九二八——一九三七)》(全三十冊)

作者:主編 包偉民 本輯主編 吳錚強 傅俊

書號:978-7-101-13188-8

出版時間:2018年9月

定價:54000.00元

開本:8開

裝幀:布面精裝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第四輯(一九三八——一九四五)》(全十六冊)

作者:主編 包偉民 本輯主編 杜正貞 傅俊

書號:978-7-101-14028-6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定價:28000.00元

開本:8開

裝幀:布面精裝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第五輯(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全四冊)

作者:主編 包偉民 本輯主編 傅俊 杜正貞

書號:978-7-101-14027-9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定價:7600.00元

開本:8開

裝幀:布面精裝

漫谈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毁锅”

全套五輯96冊 定價:137800.00元

發行單位:北京古逸英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中華書局下屬全資子公司,致力於中華書局出版的大型文獻類圖書的銷售)

聯繫電話:010-63266123

聯繫人:龍 飛 13691083565

陳書強 13699215765

國家出版基金重大項目《龍泉司法檔案選編》出版座談會在京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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