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律師是情敵,需要申請回避嗎?

法官和律師是情敵,需要申請回避嗎?


之前,網絡上一份迴避申請書,引發網友熱議。


一名律師代理一起案件,該起案件是一起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應該說是司空見慣,沒什麼驚奇的。但碰巧的是,案件的承辦法官,竟是這名律師的大學情敵。


法官和律師是情敵,需要申請回避嗎?


一些網友的評論也亮了,紛紛說該理由很合理。

法官和律師是情敵,需要申請回避嗎?


雖然話是這麼說,但是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一下,該法官能不能迴避呢?這還得看法律上的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今天就跟大家說一下迴避制度


01

迴避的適用對象


民訴中的迴避制度指的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判和其他訴訟活動的制度。


迴避的適用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執行人員。


根據《民訴司法解釋》第48條的規定,

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因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02

迴避的法定情形


(1)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

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會直接或間接涉及審判人員本人的利益。


(3)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注意,這裡的“其他關係”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


《民訴司法解釋》第43條第3項、第5項和第6項對其他關係作了進一步規定,包括: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以及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民訴司法解釋》第44條對此條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包括:


(一)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03

迴避方式


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和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迴避。


04

申請回避的程序


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申請。申請時間應該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在開始審理後知道迴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民訴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05

迴避的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的迴避,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實行獨任制的,由審判員決定。


06

迴避的效力和救濟


(1)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後,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暫停參與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注意:被決定迴避的人無權申請複議,如果院長決定審判長迴避,這時審判長不能申請複議。


轉自: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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