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見妻子與別人看電影,廣州男子一拳打死“情敵”

易某看到妻子與同事潘某一起看電影,便懷疑二人有不正當關係,大力用右拳毆打潘某,致其後腦勺著地不治身亡。此後,易某將被害人送院並墊付醫藥費,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場,並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二審法院認定其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原判認定,2017年6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易某喝酒後在海珠區疊彩路258號合生廣場南區五樓電影院自動取票機旁,因懷疑妻子與被害人潘某有不正當關係,跳起來大力用右拳將潘某打倒,致潘某仰面倒地後腦勺著地,後潘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7月14日死亡。經法醫鑑定,潘某死因系符合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易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76485.63元。

易某上訴稱,其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事後其積極搶救被害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輕判。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意見,經查,關於被害人與上訴人的妻子關係曖昧的證據僅有上訴人一人供述,並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同事之間相約看電影亦非不合情理之舉,不能認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

經查,上訴人擊倒被害人後並無繼續實施毆打行為,反而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並墊付部分治療費用,悔意明顯;上訴人在明知被害人家屬報警的情況下仍去到醫院等待民警到場,且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訴人有將自己置於公權力之下處置的意思表示,屬於主動投案,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予以糾正。改判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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