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戰、違規採訪、謠言冒充及低俗類網絡惡意營銷的法律責任解讀

  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強調要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開展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活動。國家網信辦針對惡意營銷賬號的專項整治活動,正是為落實《規定》的要求,集中治理幾類以獲取流量或利益為目的,收集一些特定內容後進行加工,再進行推送的公眾賬號。

  我們注意到,(編者注:本輪專項整治活動中微博重點清理的)這幾類賬號的內容或是存在違法信息,或是存在不良信息。根據《規定》,作為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發現存在這些內容時,均應依法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作為網絡信息內容的生產者,發佈這些違法或不良信息時,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引戰、違規採訪、謠言冒充及低俗類網絡惡意營銷的法律責任解讀

  1.針對引戰類營銷

  這類營銷的共同特徵是為獲取流量和關注,不惜挑起不同群體相互攻擊或者為了獲取流量和關注,超出法律邊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人格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通過信息網絡侵害他人上述合法權益時,將面臨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需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多種民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刑事責任:(1)在信息網絡上,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

  (2)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

  (3)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

  2.針對違規採訪類營銷

  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網站、應用程序、公眾賬號、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新聞信息不同於一般互聯網信息,主要指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行政責任: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面臨被有權機關責令立即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責任。

  3.針對謠言冒充類營銷

  民事責任:因散佈謠言而侵犯其他個人或組織的名譽權等,要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多種民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編造、故意傳播疫情虛假信息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1)如果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如果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

  4.針對低俗類營銷

  行政責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1)發佈涉黃或低俗文字、圖片、視頻牟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2)發佈涉黃或低俗文字、圖片、視頻的,情節嚴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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