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公告 2020-04-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企業名單見附件)。

企業的債權債務依法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負責清算。當事人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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