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人群该何去何从?

引言:国庆在看新闻的时候,偶然间看到一则关于“失独者”的新闻,我感慨颇多。据人口学 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失独”人群该何去何从?

(新闻截屏)

计划生育实施这些年来,我国的人口增长确实得到了遏制,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执行这么长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后国家所能用的青年人越来越少。由于各种原因,还会出现部分家庭独生子女不幸身亡,而留下两个没有重新生育能力的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过后,以后的失独老人的养老将更加困难。

计划生育的本意是遏制人口过多过快增长。究其原因是当年我国还比较穷,粮食产量还不够,人民的温饱并没有解决,而且医疗、教育等资源缺乏,国家担心生下的孩童得不到优生优育,从而成为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负担。而当今由于我国的粮食产量、经济建设与民生建设等方面不断向好,社会能够养育更多人口的物质条件已经慢慢具备。我们应该逐渐放开对计划生育的限制,所以我国适时提出了“单独二孩”,但是从放开的1100多万符合标准的“单独二孩”的名额,而申请的家庭才70多万,这么大一个反差来看,我国的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家庭负担较重,而从自身家庭负担环境来看,就未能申请。

那为了能遏制老龄化,剩余的1000多万的可生育的标准能否进行一个转移呢?

既然单独二孩的1000多万无法有效实行,那就是单独二孩的效果就没有实现。打个比方,把这个事情比作一个工程项目,此时这个工程项目需要1100万个青年人,但是我们实际才到位70万人,所以说这个项目我们做不下去,也就是我们并未达到该工程所需的理想的效果。那么现在我们怎么样既能在不增加其他人口前提下,又能实现填补这1000万的人口缺口呢?以下就是作者思考。不论对错,只是个人看法!

我认为,可以实现对生育权的转移,从而让这个效果实现。

说白了,就是对具有“单独二孩”的家庭的生育权实现可转移,可交易,可获得。打个比方,张三的家庭是一个符合申请“单独二孩”的家庭,但是张三家家庭经济状况不是特别好,所以张三家就放弃了对“单独二孩”的申请;李四家不符合申请“单独二孩”的标准,但李四家家庭经济状况相对优越,而且李四家又有再生一胎的强烈愿望,却不能生育。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将张三家的“单独二孩”生育权出售给李四家,李四家相应的出一份资金出来,一部分补贴给张三,另一部分给国家用来储备,专款专项用于对失独人群进行养老、医疗或者其他方面的补贴。

对于以上叙述,我做了一个猜想模型:

A是具有“单独二孩”生育权的家庭,但不申请。B是不具有“单独二孩”生育权的家庭,但是有生育养育二胎的经济条件,而且有强烈的生育愿望。A向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出售A家庭的“单独二孩”生育权,由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给与A家庭生育金20000元进行补偿,B向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申请购买“单独二孩”生育权,并付家庭总收入的1%(家庭总收入为500万,那么需缴纳1%*500万=5万,家庭总收入1亿,那么需缴纳100万)的金额进行购买生育权(该缴纳金额上限100万,下限5万)(当然上限和下限、百分比以及给A的生育补贴等金额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进行探讨论证之后予以更正,因为本人并不具备此方面的专业知识),那么B家庭就会向计划生育有关部门缴纳5万到100万不等的生育权费用,除了给A的补偿外,还剩下一部分资金,这些资金就应该专款专项用于对失独人群的养老、医疗或者其他方面的补贴,如果资金规模足够大,可以扩大专款专项的范围,比如用于具有“单独二孩”生育权的家庭里面独生子女的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补贴,或者扩大到每一个独生子女的医疗、教育等方面的补贴,当然抑或其他人群的其他补贴!

这其中会有一个bug,那就是现在还实行着超生罚款,如果上面B缴纳的金额大于超生罚款,那么B肯定会选择以超生罚款的方式进行生育,而如果我们将超生罚款取消,在取消后就会有很多人自己进行生育(不购买生育权,而且不交罚款),那么此时我们就应该对超生罚款与这个生育金有机的结合,使两个金额相等。我认为最好的是超生罚款完全并入上面的补贴资金里面,就是超生罚款所收的资金用于以上补贴,因为我视野有限,并不清楚超生罚款所得的资金到底用于何种渠道,如果可以用于该补贴资金更好,不能也不勉强。

“失独”人群该何去何从?

这样做有几个问题。

1、这样做在伦理道德上等同于“卖儿卖女”了,你的生育权就是你生儿生女的权力,你出卖生育权就相当于在卖儿卖女,所以伦理道德这道坎很难过,需打破人的固有思维,对该生育权进行合理的解释,让人们思想上能接受,并且又能保持道德上正常。而且要合理解释这个并不是属于“杀贫留富”,这方面的理论工作方面比较多,量比较大,比较难做,因为大家知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2、对于伦理上已经没有问题的话,那么上面的1000万家庭就会一下子来出售生育权,而且对失独人群的补贴开始启动,而此时购买者还未进行或者购买者并不多,就算当时勉强资金能够平衡。而过了若干年,那么1000万个名额已经全部购买完成,此时就会出现没有资金入账,但是失独人群的补贴仍在继续,所以到最后如果只是依靠出售生育权名额就会资金亏空,从而导致入不敷出。个人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接收社会大额捐助与社会小额捐助。社会大额捐助就是指企业家或者爱心人士的捐助,社会小额捐助就是实现类似于福彩、体彩一类的生育彩票,个人对其名称就叫中国生养教育、赡养福利彩票,简称中国育彩。这样彩票池子里面一部分资金用于奖金,而一部分资金可用于上面人群的各类补贴,而且这个资金基本不会断流。当然彩票以及彩票站等的启动应该是在收支结余的时候开始,或者由国家预先支付建立也可。

3、做到监督资金的利用方面,将资金的收支透明化,这应该是普通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腐败这个老大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想的是成立一个以失独人群为主、相关专业人士为辅(比如志愿会计师等)的监督团体,因为这些资金是用于失独人群的,而且失独人群对于金钱的欲望相对较小,为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应该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4、对于该生育权的一些后续问题,比如说该生育权是否设置一个年限等相关问题,假设,上面的A他在2015年的时候申请出售生育权并获得通过,这个出售的生育权是为永久出售还是有一个出售期(比如十年),假设在A出售生育权之后第5个年头,A的独生子女就不幸身亡,而此时A仍然能够正常生育,那么A是不是还具有生育权,抑或要像B一样购买生育权?我个人的想法是这个生育权应该要有一个年限,这个年限后A可以生育,或者A在失独后可以申请立即生育,但是不能再次出售该生育权。

5、家庭离婚后所带来的生育权问题。比如A家庭里面是甲和乙夫妇(甲为夫乙为妻)二人,甲和乙申请了出售生育权,但是若干年后甲和乙协议离婚了,而这个又在第4点里面的年限以内,那么此时到底是甲和乙都仍具有生育一胎的权力?还是均没有生育一胎的权力?抑或是甲有权力乙没有还是乙有权力甲没有呢?而且夫妻所收取的出售生育权所得的资金是否应该归还呢?关于资金的问题是资金所得如果在两年前(含两年),那么就不应归还,如果在两年以内,那么就需要离婚的时候共同出资归还。因为现在的关于假离婚买房以及假离婚骗拆迁款的事情较多,也可能出现假离婚骗生育金的情况,两年这个年限就是为了防止这一点。关于甲乙双方的生育权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方向应该是考虑到甲乙双方共有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以及在离婚后甲方与丙方结婚时子女多少问题,乙方与丁方结婚时子女多少的问题。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这些,很多问题要在实施后才能发现,所以说要边实施边合理解决。

当然,说了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说说这样做的一些好处。

1、最大受益人群就是失独人群,或者后来扩大范围后的“单独二孩”独生子女,抑或全部独生子女。显而易见,他们得到了养老、医疗、教育或其他方面的补贴资金好处,可以提升他们的生活或者受教育质量。对于失独老人,又能部分的减少国家养老的压力。

2、实现贫富分化中富人向穷人或者中等收入家庭的小额资金转化,减小贫富分化的差距。因为,要出售生育权的大部分应该是家庭条件无法承担第二胎的生养教育经济,而购买者大部分应该是经济还过得去的富有人群,这样等于富有家庭向经济条件稍差的家庭间接支付了比较小额的资金。

3、保持小范围内人口的动态平衡,而且使人口老龄化速度稍微减慢。如果效果不错,我提议还可以进行扩大生育范围,将全国所有目前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也可以出售生育权。因为“单独二孩”是指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扩大到并不是这个条件,而是现有家庭是独生子女的均可,当然这是要等到“单独二孩”家庭已经完成后,且运做良好,效果很好的情况下。

4、实现国家整体向富裕方向稍微转化。因为这样富裕的人群明显会越来越多,而贫穷的人群会慢慢减少,最终渐渐实现共同富裕。

以上是本人关于计划生育与赡养失独人群的一点小小的看法,我的初衷是好的,可能会有很多考虑不周的地方,大家可以批评指正,也都可以一起理性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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