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生醉駕逆行撞死外賣小哥,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深圳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外賣小哥被撞身亡,而肇事者,是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我們分析一下這起案件,大學生構成什麼犯罪?

深圳大學生醉駕逆行撞死外賣小哥,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深圳大學生醉駕逆行

事發在深圳,一名大學生陳某勳與同伴喝酒後駕車,當行駛到事發路段時,與正常行駛的外賣小哥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被撞的外賣小哥當場死亡,這名外賣小哥才20歲。

據悉,在發生碰撞的時候,這輛汽車處於逆行狀態,發生事故後,肇事人員陳某勳逃離現場,後面又返回。

陳某勳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230mg/100ml,肇事車輛上,還有3名同乘人員,都是醉酒狀態。

我們要討論的是,司機陳某勳構成什麼犯罪?是否有逃逸情節?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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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逃逸?

本案中,肇事司機陳某勳離開了現場,然後又返回,那麼,是否能認定他有逃逸情節呢?

《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3年有期徒刑,有逃逸情節判3至7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升格處罰呢?這是因為在交通事故現場,有需要肇事人員救助的被害人。

可以這麼理解,肇事司機有沒有離開現場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如果司機離開是打電話報警、找人救命,那不能認定逃逸。

本案中,肇事司機先離開後面又返回現場,筆者認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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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陳某勳醉駕逆行,造成一人死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一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陳某勳起碼構成交通肇事罪。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呢?

根據最高法的意見,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陳某勳醉酒駕車逆行,由於發生在深夜,筆者認為,並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發生的是在大白天,街上人很多的時候,極有可能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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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

本案中,肇事司機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230mg/100ml。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我們可以看到,本案中,肇事司機符合第1點、第2點的情形,有兩個需要從重處罰的情節,筆者猜測,他很有可能被處以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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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

我們可以看到,是否認定逃逸,關鍵在於有沒有救助現場的傷員,在發生事故,應當馬上報警告知警察,保險起見,自己再撥打120求救。

如果自己有傷的,可以在報警的時候跟警察講一下,自己去醫院處理。之前,明星周杰曾經發生過交通事故,據說是有專業人員指導他離開現場去醫院,最終沒有認定為逃逸。

醉酒駕車,在發生了輕微事故後,千萬別再啟動車輛,如果再發生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構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發生在2019年的瑪莎拉蒂案件,被告就很有可能構成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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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對於發生這樣的結果,筆者深感惋惜,才20歲的外賣小哥,他以後再也不能與家人相見,他應該還沒有成家,可能前一天,他還在憧憬著未來的美好生活,此刻卻魂歸天國。

那位醉酒駕駛的大學生,剛準備踏入社會,等待他的卻是幾年的牢獄之災,他的家人還要為他賠償一大筆錢,他很有可能留有案底,這個汙點將永遠無法抹去。

最後,願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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