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五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截止到2020年4月,全国各地“同命同价”试点省份如下: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注:个别省份早已通过立法实现“同命同价”,故试点日期有误差,此次汇编为最新文件的试点日期。)


附:各地试点文件汇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3.15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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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闽法明传[2019]357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有关“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精神及辖区内具体情况,于今年内启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院根据前期调研及各地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厦门、莆田、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莆田、平潭三地试点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参与赔偿处理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试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三、厦门中院、莆田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指导协调工作,三地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4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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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年11月14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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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宁高法明传〔2019〕158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经高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希望试点法院提高认识,认真总结试点开展情况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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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经省法院领导同意,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基层法院、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机制等进行统筹安排。


  二、试点案件范围


  试点案件具体包括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三、试点启动时间及步骤


  2019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中院在就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的试点安排部署,形成试点方案。根据本地情况做好试点法院选择、人力资源配备、工作机制建设、试点案件明确、标准设定、工作机制建设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一开始即能规范、有序展开。


  试点具体实施法院应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组长,民一庭、研究室负责人任成员,在民一庭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推进、调研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试点中院和相关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法院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各试点基层法院应每季度向所在辖区中级法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中级法院应当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省法院民一庭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试点案件数量、试点案件类型、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各试点中院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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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高法明传[2019]324号)


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治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所辖两级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所辖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试点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全面推进。试点地区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加强对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根据本通知内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开展。试点法院要及时召集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协商会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试点地区公众知晓率。


  (三)及时调研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试点法院要关注以下情形:


  1.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及时与公安、保监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沟通,动态掌握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为适用城镇标准集中涌入诉讼程序的情形,二是赔偿标准的统一使得各方争议减少,纠纷自行化解无须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成效。


  2.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结案数量、调撤率、上诉率特别是对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做法提出异议而上诉的案件数据的整理、分析。


  3.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试点法院要大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减少此类案件诉讼增量,提升办案质效。


  五、业务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对全区法院人民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试点法院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汇总,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宝引证码】CLI.13.155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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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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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高法[2019]112号)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标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四、试点时间


  1.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2.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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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高法[2019]338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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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高法〔2019〕15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请认真按照上述标准贯彻执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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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高法[2019]241号)


全省各级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本院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于同日正式启动。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一审受理,施行后审结的案件,或提起二审的案件,或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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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结合我区审判实践,现就我区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展开试点。


  四、试点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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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高法〔2019〕7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全面、顺利开展,我院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层报我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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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高法〔2019〕15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5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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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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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高法[2020]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


  1.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试点案件,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有关赔偿项目认定、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当对试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精准统计、深入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3.1576641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3.1576642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80959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7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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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20]1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7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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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高法〔2020〕21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2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9)513号《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区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我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试点时间


  (一)试点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后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方案的规定。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7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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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高法〔2020〕45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6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3.157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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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高法[2020]4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宝引证码】CLI.13.158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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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24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审判实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全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二、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四、本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五、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3.157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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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人民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3.15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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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高法发电〔2020〕80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各中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辖区法院转发。试点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一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编辑组(胡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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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5省高院“同命同价”文件汇编(截止到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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