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昨天有人問我,為什麼不寫傑瑞前高管鮑毓明的事。我之前不寫是因為我認為,這就是禿子頂上的蝨子,明擺著的事。鮑毓明就是個大寫的人渣,沒有必要反覆去論證他有多渣,渣成了什麼色號。

四十多的大男人,侵犯十四歲的小女孩,這事既然爆出來了,那他受法律制裁就是板上釘釘的事。自媒體沒有必要一擁而上,不停重複細節,給小女孩的心靈造成二次傷害。

然而我錯了,看了網紅刑法老師羅翔老師的分析,才發現這個板釘得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牢。

鮑毓明是什麼人?

在當上市公司高管之前,他首先是一個律師。鮑某從96年就開始當律師,同時具有中國律師資格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當了二十多年律師,他對法律條文門清。當然,也對如何鑽法律的空子門清。

壞人不可怕,可怕的是壞人懂法律。

鮑毓明是懂法的,多年前他甚至曾親自發文呼籲重視保護未成年女孩不被侵害。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可笑嗎?簡直是黑色幽默。屠龍的勇士最後變成了惡龍。你在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你。

極有可能,就是在那時,他發現原來沒什麼人關注這個問題,原來做壞事的成本可以無限接近於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八十七條和八十八條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定最高刑為十年,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14歲以下一律按強姦罪,所以鮑毓明特意等到女孩14歲之後

那麼年滿14歲之後呢?根據羅翔老師的普法,14歲之後如果女生自願,就不構成犯罪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羅老師的眉頭都要打結了

但是刑法裡有一條: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什麼意思呢?按照羅老師的解釋,像父親(包括養父)、老師、校長這些對年滿14未滿18的女孩兒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利用身份地位脅迫女孩跟其發生關係的,是可以定罪的。

比方說,中學老師跟學生說,假如你不順從,我就讓你考試統統不及格。這就屬於脅迫。但並非所有中學老師跟學生髮生關係都算脅迫。如果女孩是自願的,就不能論罪。

看到這一條我才恍然大悟,為什麼鮑毓明的言論這麼奇怪而又違和。原來他的一切行為,都有其深意,他早就想好了如何從法律的制裁中脫身。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對於這個案件,鮑毓明的回應主要有兩點:

1、從來沒有和受害人以養父女關係相處。

2、對受害人百般疼愛,要星星不給月亮,是受害人提了過分的要求,鮑毓明沒有滿足她,致使女孩“恩將仇報”。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自始至終,他都沒有迴避跟女孩發生關係這件事。只是反覆強調並沒有跟女孩以養父女關係相處。

他很聰明,一旦確認是養父女的關係,他就有可能被歸為“利用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範”。所以從源頭上,他就要掐斷對自己不利的點。

其次,所謂的“百般疼愛”,包括鮑姐說的見過家長,這些都是在往他和女孩建立戀愛關係上扯。

換句話說,他只要能證明自己和女孩不存在脅迫關係,兩人有長期的戀愛關係,他就能妥妥地脫罪。

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非常不樂觀。

女孩所能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兩人發生過關係。養父女關係不成立,兩人還相處了足足3年。鮑某平時的言論,包括聊天記錄,都在有意識地引導女孩表達對自己的“愛意”。在法庭上,鮑毓明是很容易辯解的。

從法律上講,兩人也確實沒有辦過領養手續。至於聊天記錄中“爸爸”的稱呼,也不足以作證據,情人之間的暱稱本來就五花八門。

得出這個結論後,我簡直如墜冰窟。如何才能還女孩一個公道?

請停止對女孩母親監護不力的指責

不知何時起,輿論開始轉向指責女孩的媽媽。沒錯,她媽媽確實是失職的,這點毋庸置疑。但是越是這個時候,我們越不能轉移注意力,讓壞人得以渾水摸魚。

如果輿論一味地聲討媽媽,把她推到絕望的境地,破罐子破摔,這事最後定性為家長默許下發生的戀愛。那就徹底涼涼了。

倘若你真心想為女孩出頭,請不要把矛頭對準女孩的母親。

14歲就有性自主權,太早了

這個案子讓我最為心悸的就是“年滿14歲以上,女孩自願的前提下,發生關係不入刑法”。難怪鮑某之流會產生邪念,這空子實在是太大了。

一個成年男人要想誘騙未成年的孩子,簡直太容易了。

我是一個母親,也有一個女兒,我不敢想象如果我的孩子年滿14歲,被成年男人盯上,處心積慮地“追求”,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而最後對方竟然可以全身而退。

每一個家裡有女兒的人都不能忍受這件事。

羅翔老師說,在美國,這條年齡線是21歲。也就是說,如果鮑某對一個美國女孩做了這樣的事,那對方只要提供發生關係的證據,他就難逃法網。所以美國校園是沒有“師生戀”的,只要老師對學生下手,不管對方願不願意,都得判刑。

而在中國,發生了這樣的事,我們先要去問那個女孩,你到底是不是自願的?你有證據證明不是自願的嗎?

每一次回憶都是一次傷害,女孩要討回公道就必須承受二次傷害,三次傷害,無數次疊加的傷害。受害人必須費勁全力,才能證明自己並不情願。這太可怕了。

曾經遭受性侵的英國女歌手Duffy說:“強姦就像活生生的謀殺,你活著,卻死了。我花了很長很長時間,有時感覺像是沒有盡頭,才把破碎的自己一點一點拼湊回來。

鮑某案中受害的小姑娘星星,是個十分勇敢的人。我們應該謝謝她的勇敢。

死去的林奕涵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裡借房思琪之口說:“我原諒了他,因為這樣我才能活下去。你們不能原諒他,因為這樣其他女孩子才能活下去。”

鮑毓明案可能沒有我們想的這麼簡單,懲罰一個壞人很難

星星說:“不只是我,還有其他小孩兒,現在我受傷害,將來還會有別的小孩受傷害。”

這些受了傷的女孩子是那樣善良,心裡還掛念著其他受苦的孩子。

我們不可以辜負她們的勇敢。不要等下次悲劇發生再來上演一次“群情激奮”。

希望性自主權的最低年齡線希望能提升到18歲,至少也要提升到16歲。唯有這樣才能讓壞人不要總把目光盯著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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