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轉載】疫情期間湖北稅務12366熱點問答(增值稅類)

問題一

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3月至5月增值稅優惠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因此,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3月至5月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和暫停預繳增值稅優惠。

問題二

在疫情期間為醫院提供的餐飲服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因此,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在疫情期間向醫院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三

公司購買了一批物資直接無償捐贈給定點醫院是否能享受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你公司購買的物資直接無償捐贈給定點醫院用於治療新冠肺炎,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四

必須是捐贈醫療物資才能享受增值稅免徵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中的“貨物”不僅限於醫療防護物資,納稅人無償捐贈醫療防護物資以外的其他貨物用於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也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五

防疫期間提供洗車服務,能否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洗車服務所屬的居民日常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疫情期間提供洗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六

湖北地區納稅人是否開具徵稅普票也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還是需要開具免稅普票才可以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第15問,湖北地區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原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第15問,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

問題七

網約車公司提供客運服務能否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依託互聯網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屬於上述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據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八

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第16問規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九

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徵增值稅優惠,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

問題十

增值稅異地預繳疫情期間有什麼新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問題十一

小規模納稅人在3月份開的專票也是免徵增值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問題十二

我公司是快遞公司,在疫情期間有為居民送菜、油、米等生活物資,取得的收入能免徵增值稅嗎?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在疫情期間為居民送菜、油、米等生活物資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十三

納稅人為醫院運送防護服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先後在官方網站公佈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按照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其中包括醫用防護服。因此,納稅人為醫院運送防護服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題十四

疫情期間餐飲服務有何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因此,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在疫情期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問題十五

疫情防控期間小規模納稅人有出租不動產5%徵收率的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出租不動產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因此,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如果該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情況滿足上述規定的,其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免徵增值稅政策。

問題十六

酒店行業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第18問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這兩項應稅行為,均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徵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徵增值稅。

問題十七

非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第1問規定,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題十八

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問題十九

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後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問題二十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納稅信用等級是否有要求?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納稅人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問題二十一

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間取得的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發票怎麼開具?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問題二十二

企業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8號及9號公告免增值稅的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問題二十三

我公司是一家服務企業,關注到近期國家出臺了對生活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請問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你公司可對照上述增值稅稅目註釋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問題二十四

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2月底之前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徵收率是多少?發票如何開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問題二十五

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

問題二十六

我公司是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下游企業因為抵扣的需求,會要求我們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們可不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免稅優惠;也可以放棄免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專用發票。

問題二十七

企業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8號及9號公告,但是已經按照徵稅申報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貨物和勞務稅處、12366納稅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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