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有權提出量刑建議,但是必須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


檢察院有權提出量刑建議,但是必須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

文章背景:

有些公訴案件,檢察院都要提出量刑建議,那麼這個量刑建議對審判機關的影響有多大呢?這是我今天要說的話題。

我們都知道,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同時,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會對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這個建議可不是隨便提出的,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必須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必須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根據,綜合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情節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另外,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影響法院的獨立審理,審判權。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在經過法院審核後,認為不需要採納的,可以不採納。但是,法院還要向檢察機關說明理由的,否則檢察機關有權抗訴。當然,檢察院不能單純以量刑建議未被採納作為提出抗訴的理由。

下面我們在說一說,檢察院一般會怎樣提出量刑意見,也就是具體的操作方法。

法規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除有減輕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

(一)建議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慎重。

(二)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提出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於3年(含3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於3年小於 5年(含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於5年的,建議幅度一般不超過3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確定刑期的建議。

(三)建議判處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建議判處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過1個月。

(五)建議適用緩刑的,應當明確提出。

(六)建議判處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適用刑種的建議。 對不宜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概括性建議。

筆者建議: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般是依據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作出的,有的是依據認罪態度作出的。那麼,在庭審階段,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就有權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相關證件作出答辯,據理力爭。這樣有可能改變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根據規定公訴人發現擬定的量刑建議不當需要調整的,可以根據授權作出調整。

另外,我在文中提到的答辯和據理力爭,一定要有理有據呀。切記,據理力爭不是胡攪蠻纏,更不是強詞奪理,而是根據反證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進行答辯。

小結:審判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不是以任何意見作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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