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養女”案】無論真相如何,這個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養女”案】無論真相如何,這個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養女”案】無論真相如何,這個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性侵“養女”案】無論真相如何,這個未成年女孩子都是受害者!

為什麼要在題目中「養女」這兩個字上加雙引號?因為很明顯,鮑毓明和李星星根本不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收養子女有很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由於具體案情不得而知,我們不作一一論述。但從媒體已經公開的情況,鮑某1972年生,而李某年齡在14歲至18歲之間,非常明顯,不符合《收養法》第9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由於不符合收養的這一實質要件,當地民政局也依法不能為他們辦理收養登記。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收養法》規定的很清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沒辦登記,收養就在法律上不成立。既然不是當事人聲稱的養父女關係,那麼雙方到底是什麼關係呢?是與未成年人非法同居,是借收養之名行買賣兒童之實,還是有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存在?這個有待警方調查。

世界上的狼有很多,不管你是喜羊羊還是美羊羊狼大爺他都在那兒,問題是為什麼偏偏你家的這隻成為口中餐呢?連一個沒見過什麼世面沒受過什麼教育的農村婦女都知道天黑了,要去找玩耍的孩子回家吃飯。這是一個心智正常的父母最基本的安全常識。

就連我們這些成年人也常常被提醒,公共場合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更別說私下單獨和陌生男子過夜了。我真想不通,什麼樣的動機什麼樣的父母會允許自己家的小姑娘跟一個年近半百的單身老男人孤男寡女式的長期同居生活達四年之久?!長期以來,社會各界都在呼籲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教育,由這件事看來,加強對監護人的責任和安全教育也是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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