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作者 | Wayne2019 (公眾號:韋恩談律法)

4月11日凌晨,煙臺市公安局發佈了通報,關於鮑某某性侵一案,已經成立工作專班,並商情檢方派員參加。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圖源:央視新聞

這一幕熟悉嗎?

李醫生調查組、任城監獄調查組、性侵案工作專班……每一個被輿論推上風口浪尖的案件,都值得一個連夜成立的專案組,你細品。

案件一經爆出,廣大網友立即群起而攻之。要命的是,這個所謂的上市公司高管,竟然還具有律師資格?!

平復一下心情,這起事件,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非常多。今天,我主要對關注度比較高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本文以下分析,是基於公開資料真實的前提下作出,不具有指向性。)


1

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傾向性保護勞動者的一部法律。在為數不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其中之一,並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現在並不適用於本案。

4月9日,傑瑞集團發佈聲明,與鮑某解除勞動關係。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圖源:環球網

4月10日,中興通訊(竟然還身兼數職)也不甘落後,聲明鮑某已經辭職。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圖源:中興通訊

工作肯定是沒有了,但是注意,傑瑞集團是與鮑毓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興通訊是鮑毓明自己辭職。原因在於,

鮑毓明目前還並未被判決確定有罪,僅僅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也就不能適用前面說的規定。如果鮑毓明的臉皮足夠厚,是等到傑瑞集團主動提出解除合同,還可能拿到一筆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


犯罪的人,能不能做公司高管?


基本上不能。

前面說的是,公司和員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現在談的是,能不能不做高管,默默做一個普通員工的問題。

之所以是說基本上不能,是因為這裡需要區分對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對於非上市公司,主要適用《公司法》146條,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限於這幾種刑事犯罪,才導致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管。

對於上市公司,要求則更加嚴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另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要求,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對自身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受查處的情況要作出聲明和承諾。此次傑瑞和中興兩家上市公司火速與鮑毓明撇清關係,也足以見得,在股價面前,高層位子上的人不值一提。


3


性侵少女,能不能判死刑?


能。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幼女(不滿14週歲),從重處罰。從南風窗的報道來看,鮑毓明似乎早有準備!女孩被性侵時剛滿14週歲……

但是,如果強姦情節惡劣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圖源:南風窗

“又流血了”“播放未成年人性題材影片”“暫停李星星的課業”“高燒、經期、掐我脖子”“重度抑鬱症、重度創傷後應激、重度焦慮症”,多次自殺,暗無天日……

光是這些詞語,就足夠讓人不寒而慄。很難想象這些發生在一個活生生的少女身上,持續三年之久。如果屬實,這是否屬於嚴重後果,希望日後看到司法機關的公正處理。


4


女孩母親構成犯罪嗎?


作為一個母親,將親生女兒送給他人,三年來不聞不問,當然有罪,但不能因此說她犯罪。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鮑毓明的年紀並不滿足收養條件。

實際上,民間也普遍存在著迫於生活困難、受封建思想影響而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的情況,我們稱之為民間送養行為,法律層面並不認為是犯罪。本案中女孩母親是否涉嫌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7條,如果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或者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則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能夠認定女孩母親“拐賣婦女、兒童罪”, 那麼鮑毓明必然脫不了干係,因為刑法同時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婦女、兒童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且這種情況下,強姦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應當數罪併罰!

鮑某某性侵“養女”幾宗罪

圖源:中國新聞週刊

鮑毓明為何極力否認自己是李星星的養父?無非是為了擺脫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罪名!更為可怕的是,只要女孩母親未收取錢財,她和鮑毓明就都不會構成拐賣兒童相關的犯罪,一般的民間送養並不在此列。那麼你覺得,鮑毓明給女孩母親錢財了嗎?

我們現在並沒有看到相關證據,但是,即便只是一般的私自送養,如果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本案中,女孩母親無疑是涉嫌遺棄罪的。


5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相信大多數人看了報道,仍然對案件程序有所疑惑。為什麼2019年4月9日立案,4月26日撤案;10月9日又再次立案,時至今日仍未見實質性偵查結果,鮑毓明也沒有被羈押。這符合規定嗎?很遺憾,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的確可以撤案。而且,公安機關在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前,法律並未嚴格限制必須在多久之內辦結案件。

實際去派出所報案或者控告過的人應該都瞭解,刑事立案絕非易事,首先要提供初步的證據線索。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予立案。對於控告人來說,此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3日內送達。

那麼我們如何救濟呢?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7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仍未立案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此外,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7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檢察院。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則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15日以內立案。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哪怕是那些沒有成立專案組的案件,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相信,這一天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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