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中國有句俗話:“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沒文化的流氓,終不過是赤手空拳;有文化的流氓,則深諳法律與人性,殺人放火金腰帶。


近日,讓大眾恨之入骨的上市公司總裁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件進入公眾視野,是從一樁舊案曝光開始的。


有報道稱,受害人在煙臺求助未果後,在南京尋求警方幫助,隨後南京警方對話煙臺警方,希望告知案件進展。


4月9日,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發佈通報: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明多次性侵,我局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明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我局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根據媒體的公開報道,2015年11月,鮑某明(時年43歲)帶著剛滿14歲的“養女”李星星,到北京上學(實際上大多數時間處於失學狀態)。


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有如下疑問:


1.鮑某明沒有子女嗎?為何會收養女?


2.李星星有母親,鮑某明是如何從其母親那裡獲得監護權的?


3.雙方此前毫無聯繫的雙方是如何聯繫上的?


4.就算不是養父女關係,兩人在北京是以什麼關係對外示眾的?


就在煙臺警方回應公眾疑問的當天,4月9日,鮑某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了這件事:


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底線,而且事情不是像她(星星)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而在隨後的回應中,鮑某明也在不斷升級自己的觀點——


鮑某明表示李星星(化名)的說法“純屬謊言,完全是捏造的”,並且自己“有這方面的充分證據”。鮑某明回應,這幾年一共跟李星星(化名)沒相處過多長時間,也就幾十天。


關於“是否和李星星發生性關係”,鮑某明以“個人隱私”為由沒有明確回應。


鮑某明還稱自己對李星星(化名)“百般疼愛”,要星星不給月亮,是蘭兒提出非常過分的要求,自己沒有滿足她,一直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沒想到她現在忘恩負義、恩將仇報、背信棄義。


另有媒體報道,面對指控性侵,鮑某明說——


沒見過這麼壞的人,見過我的人都是對我的人品有目共睹,包括我的同事朋友和同學,都知道我人品是非常好的,利用網上的熱點製造影響,就是逼我。


而根據最新的微博上頭條新聞(@頭條新聞)的報道,當事人鮑某明甚至做出瞭如下回應——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這些話,角度各不相同,但很明顯共同特徵那就是:


1、撇清自己與李星星(化名)之間的“養父女”關係(沒有收養手續);

2、自己很“疼愛”李星星(化名),不承認有性侵李星星(化名)的事實。

3、將兩人關係往某種扭曲的“忘年戀”上牽引,暗示即便有性關係也是出於雙方自願。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下南風窗雜誌曝光的鮑某明的資料:


鮑某明,1972年生人,擁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曾分別在香港南華集團、美國新聞集團和思科集團的公司擔任法務負責人。鮑某明案發前曾擔任中興通訊的獨立董事,也是煙臺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合稱“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此外,他還擔任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法治企業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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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這是一位事業有成、非常懂法律的社會精英。


我們今天只談鮑某明,這個有文化的流氓——儘管法律上的結論還未出來,但即便他在法律上無罪,在中國的道德環境裡,他也是不折不扣的渣滓。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的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幾個關鍵點:無配偶男性、年齡相差四十歲。


看到前面的資料你就發現,鮑某明也抓住法律上的這一點,極力否認自己與李星星是“養父女”關係。


近期的鮑某明姐姐回應說:“弟弟和女孩非養父女”(關係)。


鮑某明為什麼要否認“養父女”關係?


因為一旦按“養父女”關係定性,就坐實了鮑某明存在強-奸的可能。


那麼,不是“養父女”關係是什麼關係呢?


弔詭的是,鮑某明的姐姐還對媒體強調:

“女孩和媽媽”曾經去過鮑某明的老家見過父母。


媒體方追問鮑某明和女孩是否為戀人關係時,鮑某明的姐姐含糊其辭。


在最新的報道中,李星星(化名)稱自己的母親和鮑某明是戀愛關係,但“未領證”。


對比鮑某明自己的回應看,有可能存在如下可能:


2015年4月,李星星(化名)的母親自述因為迷信,想為命運坎坷的女兒李星星找個養父衝災,於是通過網友介紹認識了40多歲仍單身的鮑某明。


李星星(化名)的母親找到事業有成、外表光鮮的鮑某明,尋求收養。注意,此處暫不考慮賣女的可能性。


鮑某明熟悉法律,深知自己與李星星(化名)年齡相差不滿足40歲,故而無法建立收養關係(法律上)。但是可以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並對外宣稱鮑某明與李星星的母親是戀愛關係,但“未領證”。


如此一來,鮑某明就可以將李星星(化名)帶往北京,也可以藉助宣稱的關係,說自己是李星星的“養父”。


而所謂的戀愛關係及後續的結婚則是規避法律風險、鑽法律空子的事先謀劃。


隨後在北京發生令人髮指的事情,鮑某明聲稱李星星(化名)是自願,而李星星則聲稱是強制的,此處存在爭議,但我個人暫且相信受害者。


提及“性侵”,最重要的一點界定就是——受害方是否出於自願,如果是自願則談不上性侵;如果不是,那就是性侵。


現在的真正問題在於:法律上的犯罪界定除了受害人意願,還需要事實證據。情感道德及雙方言論都並不能成為關鍵性證據。例如:網絡上流傳的鮑某明與李星星的聊天截圖儘管態度曖昧,但並不能成為關鍵性證據。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因為,如果最後真的如外界所傳,鮑某明與李星星的家庭存在某種交易,這種指控就被大大弱化。


鮑某明這位文化流氓的聰明之處就在於,他與李星星或者李星星母親的關係都是遊離在法律之外的,沒有任何婚姻或領養手續;即便存在社會事實,也是一種行走在外界看不到的私人領域。


但我們有理由相信,無論是不是“養父女”關係,這位化名李星星的少女,都是受害者——


單親家庭自小缺乏完整關愛,被母親託付給他人遠離家庭關懷,人生中最關鍵的階段三年多接近失學,被誘騙或者被強制受到不該有的傷害。


根據媒體報道,2019年4月8日,此時距離李星星被事實收養已經過去三年,在李星星處於生理期且發燒的情況下,鮑某明再次性侵併毆打李星星,導致李星星再次自殺,後被人救下送警。4月9日,李星星在煙臺市芝罘區某派出所做筆錄,當天在民警陪同下去煙臺山醫院做外傷鑑定和體液擦拭提取。

高管律師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流氓有了文化到底有多可怕?

2019年4月中下旬,李星星被告知去派出所領《撤銷案件決定書》,李星星拒絕,在此期間她曾多次試圖自殺。5月,李星星再次求助警方,這份決定書被交到她手上。


2019年6月,李星星去派出所鬧,民警讓她去找鮑某明,在鮑某明家中,李星星與鮑某明撕打,兩人又被送到該派出所,鮑某明寫下《保證書》。從派出所出來後,李星星跳進黃海自殺,又被人救起。


2019年6月起,李星星開始住院,其母將她帶回老家南京治療,被診斷出重度抑鬱症、重度創傷後應激(PTSD)、重度焦慮症,而且陰道損傷發炎。


如此殘酷的事實,我們有理由相信並不像鮑某明所說的那樣出於自願。


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從一開始,鮑某明顯然是有備而來——


無論是事先預謀還是臨時起意,他都想好了自己面臨指控時如何撇清罪名、讓自己受到的法律懲罰最小化。


按照《南風窗》的報道,2015年12月31日,跨年夜那天上,鮑某明讓星星不要做作業,過來坐下,看電視,並把燈關了。突然,他一把抱住女孩,然後強行脫掉女孩的衣服,侵犯她。


請注意這個時間點:這個時間點以前,李星星(化名)未滿十四歲,而過了這個時間點,李星星(化名)剛滿十四歲。


按照法律規定,和未滿14歲的女孩發生關係,不管女孩是不是自願的,都算強姦行為,而女孩如果滿14歲,只要是自願,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是不是看到這裡心頭一驚又一涼?


世間的法律,既然是以文字的形式條條款款寫成的,既然是人為制定的、受社會發展限制的,就無法像數學公式那樣完全徹底地容納所有情況。


一旦研究透了這其中的機制細節,它既能成為懲惡揚善的利器,也能成為行兇作惡的兇器。


毫無疑問,在這起案件中,一位披著律師精英外衣的禽獸,一個有了文化的流氓,不僅可以將未諳世事的少女玩弄於股掌之間,還可以將法律踐踏成腳底的骯髒。


對這起案件你有什麼想說的?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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