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次充好”


一、案情回顾

生产、销售伪劣PVC胶水的发财不归路

被害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是当今中国最大的塑料管材生产企业之一,并在陕西省设立分厂,近几年在陕销售额数十亿元。该公司发现高陵辖区存在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PVC胶水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吴某被现场查获。

经我院审查,吴某从2013年开始在未得到某公司的授权下,私自生产该公司注册商标的PVC胶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多次销售到全国各地,销售价值约190余万元。经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私自生产的PVC胶水树脂含量不合格,吴某对检测结论不持异议,并承认其2013年以来一直按照同样配方生产、销售某公司注册商标的PVC胶水。吴某的行为已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我院已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法条链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定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温馨提示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生意人应通过生产优质价美的产品来获得消费者青睐,而不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勿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蒙蔽,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赚钱而不惜以身试法。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也要谨慎,切莫贪便宜。购买时,应仔细查验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销售授权证书等,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

我们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影响营商环境的刑事犯罪,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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