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英雄救美”出手伤人 不想却是一场乌龙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吕亚南)奉贤一男子在KTV里遭遇纷争,原本以为自己是“英雄救美”,没想到却惹出一场官司。

男子“英雄救美”出手伤人 不想却是一场乌龙

2019年9月21日,张某和工友两个人在某KTV里唱歌,期间遇到一名自称认识张某的女子,该女子表示等会来张某的包厢坐坐。晚上9点多,该女子果然来找张某了,可是刚坐了一会,外面就有人找她,该女子就离开了张某的包房。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起身去卫生间,当他经过KTV大厅时,听见KTV大门口有名男子一直在骂一名女子,听声音张某发现那位被骂的女子就是来张某包房聊天的“小妹”。

张某走到KTV门口,想看看是怎么回事,只见一名男子浑身酒气,对着“小妹”拼命骂。那个“小妹”看见张某,就向张某解释说:他们在讲她小姐妹租房的事情,她已经打电话给她小姐妹,让她小姐妹过来。张某看“小妹”着急,想英雄救美,就对那名男子说:“她已经打电话给她小姐妹了,你还拼命骂她干什么?”那名男子冲着张某说:“关你什么事!”边说边冲上来推张某,接着两个人就打了起来。

实际上,该“小妹”徐某跟王某认识,并且是跟王某一起来KTV唱歌的。徐某帮自己的朋友在王某处租了一间房子,王某喝醉后,就问徐某索要房子的钥匙,徐某只好打电话给自己朋友,让朋友来送钥匙。由于王某喝醉了,嗓门很高地在KTV门口骂徐某。张某不知道二人相识,想英雄救美帮助徐某,于是双方就打了起来。王某先动手推搡张某,并打掉张某的眼镜,张某挥拳击打王某,并在王某倒地后继续击打王某,致王某轻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王某过错在先,张某又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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