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英雄救美”出手傷人 不想卻是一場烏龍

新民晚報訊 (記者 李一能 通訊員 呂亞南)奉賢一男子在KTV裡遭遇紛爭,原本以為自己是“英雄救美”,沒想到卻惹出一場官司。

男子“英雄救美”出手傷人 不想卻是一場烏龍

2019年9月21日,張某和工友兩個人在某KTV裡唱歌,期間遇到一名自稱認識張某的女子,該女子表示等會來張某的包廂坐坐。晚上9點多,該女子果然來找張某了,可是剛坐了一會,外面就有人找她,該女子就離開了張某的包房。

過了一段時間,張某起身去衛生間,當他經過KTV大廳時,聽見KTV大門口有名男子一直在罵一名女子,聽聲音張某發現那位被罵的女子就是來張某包房聊天的“小妹”。

張某走到KTV門口,想看看是怎麼回事,只見一名男子渾身酒氣,對著“小妹”拼命罵。那個“小妹”看見張某,就向張某解釋說:他們在講她小姐妹租房的事情,她已經打電話給她小姐妹,讓她小姐妹過來。張某看“小妹”著急,想英雄救美,就對那名男子說:“她已經打電話給她小姐妹了,你還拼命罵她幹什麼?”那名男子衝著張某說:“關你什麼事!”邊說邊衝上來推張某,接著兩個人就打了起來。

實際上,該“小妹”徐某跟王某認識,並且是跟王某一起來KTV唱歌的。徐某幫自己的朋友在王某處租了一間房子,王某喝醉後,就問徐某索要房子的鑰匙,徐某隻好打電話給自己朋友,讓朋友來送鑰匙。由於王某喝醉了,嗓門很高地在KTV門口罵徐某。張某不知道二人相識,想英雄救美幫助徐某,於是雙方就打了起來。王某先動手推搡張某,並打掉張某的眼鏡,張某揮拳擊打王某,並在王某倒地後繼續擊打王某,致王某輕傷。

犯罪嫌疑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由於王某過錯在先,張某又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諒解,其犯罪情節較輕,無社會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對其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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