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堅決打擊侮辱、恐嚇教職工等八種校鬧行為

五部門:堅決打擊侮辱、恐嚇教職工等八種校鬧行為

五部門:堅決打擊侮辱、恐嚇教職工等八種校鬧行為

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到,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嚴厲打擊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等八種“校鬧”的犯罪行為。

《意見》指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並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意見》提到,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意見》稱,“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意見》明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End

五部门:坚决打击侮辱、恐吓教职工等八种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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