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更换物业公司吗

某小区原由旧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旧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同时,业主委员会重新招聘新物业公司,并成立7人评审小组,投票决定物业公司的选聘事项。涉案的新物业公司成功中标并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涉案的新物业公司进场时遭到旧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阻挠,交接未能完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通知旧物业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另外,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审小组的组成与决定也未能征询业主大会的意见。因此,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

因此,一审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新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新物业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备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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