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充分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舊《土地管理法》禁止“外村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個別情況除外。按照舊法規定,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後,才可以給“外村人”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受到侵蝕。然而現實中,在城鄉結合部,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違法進入市場,嚴重挑戰現行法律的權威。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①符合規劃、②依法登記,③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外村人”直接使用。更甚者,“外村人”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因此,這一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點。

二、改革土地徵收制度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徵地規模不斷擴大,因徵地引發的社會矛盾凸顯。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改革土地徵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一)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

舊《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並沒有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加之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使“土地徵收”成為各項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導致徵地規模不斷擴大,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響社會穩定。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採取列舉方式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確需徵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這一規定將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

(二)明確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舊《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按照“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並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條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三)改革土地徵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如果多數被徵地的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徵地農民在整個徵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倡導和諧徵地,而且徵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舊《土地管理法》長期以來規定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法律規定,導致大量農村宅基地閒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落實。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宅基地“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規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這是對一戶一宅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同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四、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一”改革正在推進中,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增加第18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為了解決改革過渡期的規劃銜接問題,新《土地管理法》還明確: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和城鄉規劃。同時在附則中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五、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六、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審批權限

舊《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的耕地、70公頃以上的土地審批權限定在國務院。

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後,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同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取消省級徵地批准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為了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第六條,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級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以此為標誌,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上升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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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趙明川

■審核:王榮安

■監製:常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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