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绵阳的罗女士怎么也没想到

一个普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件

只因为一字之差

让她经历了近四年之久的民事诉讼

自己还差点一度被压得精神失常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求

但维权的成本是巨大的,教训是深刻的

办理过户难,惹出连串官司

罗女士与吴先生同住在绵阳市游仙区,2016年6月27日,罗女士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吴先生以72万的价格,将一块面积为120多平米的国有性质使用权土地转让给罗女士。合同签订后,罗女士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吴先生也把土地交给了罗女士使用,但该宗土地迟迟未能过户登记。作为购买方的罗女士着急了起来,多次催告吴先生一同去土地登记部门协助过户,均被吴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

一拖又是半年时间过去了,无奈之下,2017年2月,罗女士一纸诉讼将吴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吴先生履行土地使用权协助过户义务并承担应纳税额及违约金30万,诉讼费用由吴先生承担。

2017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罗女士和吴先生的这起案件,法院支持了罗女士要求吴先生协助过户和支付部分违约金的诉求,但对于过户的税金,法院认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罗女士对判决结果还是不满意,认为自己在签合同前曾多次与吴先生口头交谈,对方都是认可税金的,如今税金判定由自身承担是无法接受的,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对方承担因土地过户产生的税费。

令人想不到的是,上诉期间,罗女士竟然又因这宗土地站在了被告席上。原来,早在2016年9月,罗女士与第三人曹先生也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达成了在土地上共同建房的协议。罗女士原打算等土地过户之后转手,再将土地上的房屋一同出售,为此,曹先生支付了罗女士50万的土地转让款定金和20多万的建房款。哪知道土地久拖未过户,造成罗女士与第三人曹先生的合同也无法履行。此时的曹先生肯定是坐不住了,于是就把罗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罗女士返还支付的价款及违约金,并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对方假意言和,谁知撤回起诉对方翻脸

就在两起案件交织在一起,让罗女士身心疲惫难以应付时,吴先生突然找到了她,态度诚恳地表示,只要罗女士撤诉,自己就全力配合办理土地过户。看到眼前的吴先生一脸诚意,罗女士想到自己与曹先生的纠纷还没有了结,继续打官司则面临“两面作战”的境地,为避免诉累,她决定和吴先生握手言和,向法院申请撤诉。她在申请书上写着:“与吴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解决”。

2017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准许罗女士撤回起诉。罗女士与曹先生的案件也很快宣判,因为罗女士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罗女士违约,退还曹先生的全部款项,并支付曹先生7多万的损失。

2017年8月罗女士对曹先生履行了全部款项的支付义务。按说,此时只要吴先生也遵守与肖女士的承诺,将土地过户到罗女士的名下,纷争也算了结了,但对罗女士来说,噩梦才刚刚开始。

自从吴先生拿到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后,态度就180°大转弯,他告诉罗女士,要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没问题,但罗女士需要给他一笔“协助费”!吴先生翻脸,罗女士急了,她赶紧找到一审法院要求按原一审判决执行,却被告知一审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撤销,无法执行。

原来,罗女士在申请撤诉的时候,由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申请的不是“撤回上诉”,而是“撤回起诉”,这也是为什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因。在多次要求协助土地过户无果后, 2018年3月罗女士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起诉,但这一次,法院并没有受理,而是以“同一事项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罗女士的起诉。这下让罗女士彻底崩溃了,想不到撤诉申请书上的一字之差把自己逼到了悬崖的边缘,为了一块地她已经把积蓄都花光了,使用权还不是自己的。承受不住打击的罗女士住进了医院,一度被确诊为精神中度障碍。

一字之差惹麻烦,法院裁定再审终了结

2018年10月,罗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明确有“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但第248条同时也设定了“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

纵观本案,在罗女士上诉时,她与曹先生围绕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仍处于另案处理过程中,而在罗女士撤回起诉后,她与曹先生的纠纷已通过法院判决作出了处理,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8条定义的“新事实”。如果任由罗女士与吴先生的纠纷处于一个未处理状态,罗女士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法院判决:1、撤销原“驳回起诉”的裁定;2、吴先生限期将案涉土地过户到罗女士名下。

2019年6月,在吴先生仍不配合土地过户的情况下,罗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2019年9月,案涉土地被强制过户。缠绕罗女士的这场噩梦才终于结束了。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金牛区司法局 副局长 杜俊平(右)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何敬君(左)

因为不懂法,导致维权成本巨大

这起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诸多法律问题

也值得我们每个人警惕和学习

首先我们要了解文中提到的一些术语

撤回上诉

VS

撤回起诉

在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允许不影响一审判决的生效;在二审中上诉人若“撤回起诉”,二审应裁定一并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不生效。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再审

根据我国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主动提起、或者检察院抗诉。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01

罗女士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又与曹先生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Law

罗女士与曹先生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罗女士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并过户已构成违约,曹先生起诉罗女士要求退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02

罗女士对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主要是对土地过户税费的承担不满意。税费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Law

关于税费的承担,通常的认定是以双方的约定为原则

。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法官会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进行综合裁判。当然,法官根据事实和庭审情况,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也是无可厚非的。

03

如一审期间罗女士与吴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后面吴先生仍不对土地过户,罗女士可否再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Law

如一审期间罗女士与吴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后面吴先生如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过户义务,罗女士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一款的规定。

04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起诉后,可能面临后期被上诉人不履行义务、上诉人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风险。如何预防这些风险?

Law

本案中罗女士私下与吴先生达成了和解后去法院撤诉,从当时的案情分析,她的真实意思应该是“撤回上诉”。

当罗女士“撤回起诉”后,确实面临后期被上诉人不履行义务,上诉人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风险还是可控的。双方形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直接让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以便后期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未通过法院调解上诉人自行申请撤回起诉,主管法官往往也会进行明释。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金昌 主编:张娅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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