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不!別再做 “沉默的羔羊”

前不久,在蘆淞公安分局巡警大隊,和事佬遇到了一位中年婦女周女士,她到公安局竟然是來尋求人身保護的。

周女士說,對她造成人身威脅的,不是別人,竟是她的丈夫。

對家暴說不!別再做 “沉默的羔羊”


周女士說,她被丈夫無故打罵是經常的事,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去年12月,一天周女士突然接到丈夫的電話,哪知一見面對方就用手機把她打得頭破血流,頭上縫了十幾針。

周女士說,事後民警召集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周女士的丈夫承認無故打人,並承諾之後不再打人,然而她丈夫並沒有說到做到。就在一天前,還對她進行推搡,並朝她臉上吐口水。

周女士的丈夫沒在家,於是和事佬撥打他的電話,和事佬的想法是跟他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周女士丈夫拒絕調解,也不承認打過她。

然而,有些事是無法抵賴的,在巡警大隊就有當時出警和調解的記錄。

對家暴說不!別再做 “沉默的羔羊”


之後,和事佬陪著周女士到市婦女兒童權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情況。


律師廖大梅有多年從事婦女權益保護的經驗,她從法律的角度對家暴的行為進行了解讀。

具體到周女士的問題上,廖大梅律師認為:客觀上,正是對家暴的一再容忍,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縱容了家暴的行為。


聽了律師的分析,周女士也想清楚了,她下定決心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

第二天下午,和事佬在巡警大隊又遇到了周女士得知,頭天晚上回家她丈夫沒再動手打她,也同意離婚,但還是有威脅性的語言。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請不要做“沉默的羔羊”!一定要記得保留證據,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必要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繼續騷擾、跟蹤、接觸自己,從而在安全環境下更妥善地處理好糾紛。


那麼遇到家暴時,應該怎麼做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有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請不要原諒任何一次家暴行為,不管道歉的理由有多動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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