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别再做 “沉默的羔羊”

前不久,在芦淞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和事佬遇到了一位中年妇女周女士,她到公安局竟然是来寻求人身保护的。

周女士说,对她造成人身威胁的,不是别人,竟是她的丈夫。

对家暴说不!别再做 “沉默的羔羊”


周女士说,她被丈夫无故打骂是经常的事,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去年12月,一天周女士突然接到丈夫的电话,哪知一见面对方就用手机把她打得头破血流,头上缝了十几针。

周女士说,事后民警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周女士的丈夫承认无故打人,并承诺之后不再打人,然而她丈夫并没有说到做到。就在一天前,还对她进行推搡,并朝她脸上吐口水。

周女士的丈夫没在家,于是和事佬拨打他的电话,和事佬的想法是跟他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周女士丈夫拒绝调解,也不承认打过她。

然而,有些事是无法抵赖的,在巡警大队就有当时出警和调解的记录。

对家暴说不!别再做 “沉默的羔羊”


之后,和事佬陪着周女士到市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


律师廖大梅有多年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经验,她从法律的角度对家暴的行为进行了解读。

具体到周女士的问题上,廖大梅律师认为:客观上,正是对家暴的一再容忍,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纵容了家暴的行为。


听了律师的分析,周女士也想清楚了,她下定决心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第二天下午,和事佬在巡警大队又遇到了周女士得知,头天晚上回家她丈夫没再动手打她,也同意离婚,但还是有威胁性的语言。


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请不要做“沉默的羔羊”!一定要记得保留证据,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继续骚扰、跟踪、接触自己,从而在安全环境下更妥善地处理好纠纷。


那么遇到家暴时,应该怎么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请不要原谅任何一次家暴行为,不管道歉的理由有多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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