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抖音上的創作是否受保護?


我在抖音上的創作是否受保護?

奔波兒灞:我在抖音上發了自己整理的疫情消息,點擊量很多。後來被別的用戶拿去用,換了個配音,文本和形式都是我的,我的創作是否受保護?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對於符合作品定義的短視頻受法律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你在抖音上的短視頻可以視為類電影。如果原創度高、內容不違法則可以視為作品。 一旦被認定為作品,則你依法享有署名權、複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當你發現你的作品被人剽竊、篡改,你可以要求侵權人與抖音平臺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說:

  一、侵權人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網絡平臺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平臺應當依據《網絡短視頻平臺管理規範》《網絡短視頻內容審核標準細則》要求,對侵權的作品進行刪除,記錄、報告。基於避風港原則,對於UGC內容,平臺及時處理侵權作品,則不承擔責任。

  當發現你的作品被人盜用或篡改,你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維權:1、通過抖音內置的舉報按鈕,選擇原創作品舉報,填寫相關信息即可。2、平臺如舉報未處理,可以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前保全、證據保全申請、在線訴訟,要求平臺與侵權人承擔相關責任。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一、他人發佈的抖音是使用您的文本和形式已構成侵權。根據我國《網絡安全法》附則部分的用語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網絡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符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的抖音短視頻服務。否則,抖音視頻可能存在侵權風險。一是發佈平臺可能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抖音用戶利用抖音實施侵權行為,抖音平臺有義務在接到通知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從而避免侵害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抖音平臺沒有履行好上述義務,導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則與該抖音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其實,這是指網絡平臺審核時明知系侵權人提供了“二次加工”作品而發之所承擔的不利後果。二是個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原創者文本和格式進行加工後轉發抖音視頻已構成侵權。

  二、您創作的抖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需要符合“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兩個條件。其中“獨創性”通常又包括兩部分,即獨立性和“有一定的創造性高度”。由此,那些在內容和編排上體現了製作者的理念、構思、審美,符合著作權對客體獨創性的要求,能夠以有形形式複製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通常作品的著作權人歸屬於作者。這名網友本人享有著作權,將疫情信息在通過選擇、整理後在抖音上發佈,點擊次數上有“量”,觀看內容上有“料”,使他人“二次加工”後再重發上抖音平臺,此時我們就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維權。

  三、該侵權行為的救濟途徑。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短視頻網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不是直接造成侵權行為網絡用戶,應當遵循“通知-刪除”義務,即“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條款,被稱為網絡侵權責任中的“避風港原則”。對此,您可採用“通知刪除”程序,要求抖音刪除侵權視頻,如果抖音平臺不能滿足對侵權視頻的刪除訴求,可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熱愛抖音,關注疫情。在此,我要提醒抖音視頻的創作者、發佈者,應當尊重原創,不制、不發“二次加工”作品;在著作權受到侵犯時,也要主動進行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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