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上了十年,第9年的時候籤的合同和社保,我辭職有補償金嗎?注意什麼?

楓葉落地243080961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大家越來越多的認識到有一份社保的重要性。尤其是年紀越來越大的職工,未來想要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待遇,必須要繳納社保。

社保必須繳納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的義務,否則沒有及時參加社保造成補交的,滯納金有用人單位承擔。一般來講,參加社會保險並不是勞動者的權力,實際上是勞動者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的要求不繳社保,勞動者事後維權的話,用人單位會吃啞巴虧的。

不過大家也知道,企業先天性就是逐利的,會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用工成本。很多企業吃準了職工不會主動維權,因此很多情況下企業就會在入職時明確告知職工不繳納社保,或者等到轉正後符合一定條件才繳納社保。有的職工在單位工作了10年,到第9年才開始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實際上,職工是非常吃虧的。


社保如何維權補繳?

第9年和第10年,勞動關係很明確,也合法繳納了社保。但是前8年如何確定勞動關係呢?應當通過勞動仲裁來確定,但是職工收集的證據往往比較少,有可能會造成工作年限的缺失。

確認勞動關係以後,申請補繳社保也是麻煩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兩年沒有被投訴舉報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勞動監察部門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雖然沒有繳納社保是連續性的,可以從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兩年前已經違法行為中止了,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了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下,維權就相當麻煩了。

幸好在2017年人社部對全國人大5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覆中明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侵害參保人員權益,削弱社保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二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應按程序進行受理。畢竟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都沒有設置有效期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繳社會保險費的。

想要經濟補償能行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看似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我們單位已經提前兩年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了社會保險,現在的情況已經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了。

如果職工主動辭職,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那麼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另外,長時間拖拉不維權,損失的還有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後,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了。雙倍工資的維權時效是監察兩年、仲裁一年,所以早已經超過時效了。

所以,職工如果在一個單位工作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還是及時維權的好,不建議在這樣的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以上。這種情況下職工即使主動離職,既可以要到雙倍工資,又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還可以申請補繳社保,這樣才是利益最大化的。

最後還是奉勸所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的作用未來越來越重要,一定要為職工參加社保,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風險就會越來越大。


暖心人社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是你主動辭職的話,關鍵是要看你辭職的理由是什麼?

通過你的描述,你是在第九年的時候才與公司籤的合同,才給你上的社保,那麼顯然,公司是存在一定的法定過錯的,如果是你以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為由來提出離職,你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假如你離職的時候寫的是因個人原因,沒有明確公司存在過錯的前提,那麼屬於你自願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是不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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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你先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嘛。對方不同意,你再申請確實勞動關係建立時間,要求對方簽訂勞動合同。解決了這些問題,然後再向投訴用人違法參保,要求用人單位從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補繳社會保險費。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最好不要辭職,你能夠在這裡做夠十年,說明這個單位待遇挺好的,領導也不錯的,自己辭職沒多少失業金補貼,如果是單位辭退你補貼就高,可以去勞動保障局問下。


夢姚8


員工主動辭職,如果不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的理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社保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要求公司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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