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兆新股份董监高竟无法保证年报真实性

上市公司观察

一份“特别”年报引发监管层的高度关注,让深交所深夜发文,要求其董监高勤勉履职。原来是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月27日,*ST兆新复牌一字跌停,截至昨日收盘,该股报1.5元/股,跌5.06%。

兆新股份在4月24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31亿元,同比下降28.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5亿元,继2018年亏损2.01亿元后,连续两年亏损。

记者了解到,兆新股份主营业务是精细化工、室内环境治理、生物降解材料、新能源太阳能发电、新能源汽车运营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投资。

有意思的是,公司在年报的开篇提及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兆新股份这一举动引起监管层高度关注。4月26日深夜,深交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表示,其高度关注兆新股份年度报告, 第一时间发出关注函,要求董监高勤勉履职,并就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及2019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自4月27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董监高异议程序,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审议权利,忠实勤勉履行义务。

“董监高的异议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本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深交所言辞严厉表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深圳证监局指出兆新股份三大问题

4月27日,在兆新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于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中,深圳证监局具体指出兆新股份存在如下三大问题:

一、公司同意公布2019年年报,但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2019年年报形成决议,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2019年年报中反映,不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无法审阅年报等作为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财务总监苏正的声明违反了证监会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对此,深圳证监局责令兆新股份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否定意见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年报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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