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沒有拼死反抗,就不認定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強姦嗎?

近日,隨著一段6分鐘的短片被媒體曝光,一名女孩李星星(化名)自述“被煙臺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性侵四年”的事件隨之成為輿論的中心。4月9日,被害女孩對記者表示,從2016年起,她和“養父”鮑某明一起生活,3年時間裡遭到多次性侵,其自述“第一次被性侵時剛滿14週歲”。但是,警察在經過調查後,又因“沒有犯罪事實”撤案了。

本案,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在於,認定強姦的證據取得是比較難的。

1、案件中,據報道,鮑某明非常小心的只和14歲之後的李星星發生關係。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和不滿14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就肯定是強姦。但是本案中李星星已經達到了14歲,不能按照這一規定。

2、女孩李星星未必能很清楚的認識到自己被強暴。李星星一直處於鮑某明的控制之下,且報道稱鮑某明不允許李星星有正常的求學等社會交往。在這種情況下,李星星是在一個非常封閉,不正常的環境中的。這種環境下,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很容易被洗腦,何況對方是一個高學歷高智商社會經驗豐富的成年男人。一旦女孩被洗腦,很可能失去自己的判斷,受到矇蔽。

3、受到性侵犯的女性可能會有自責,為了擺脫一種羞恥感,不得不欺騙自己稱愛上了對方。一些落後的地方,可能會出現恥笑被強暴者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可能為了擺脫這種羞恥感,想象出自己愛上強暴者的幻想,才能給被迫發生性關係找到合理化的理由。

4、孤立無援的女性未必能強硬的反抗強姦。考慮到身材、力量、甚至社會地位上的差別,被強暴的女性往往沒有勇氣採取激烈的抵抗。這就造成留下的施暴證據就更少了。特別是李星星長期在物質上依靠鮑某明,未必足夠的勇氣。當然,這不是李星星的錯。

本案需要綜合判定鮑某明是否強姦李星星。如果一切都是自願,為何李星星會自殺?為何李星星出現了嚴重的抑鬱、焦慮?李星星是否有表達過傷心、難過?我認為,如果綜合這些判斷,並不需要特命明顯的反抗。難道還要拍下自己反抗卻仍被強姦的視頻,才能給犯罪分子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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