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的離世,誰該承擔責任?

關於高以翔猝死事件的新聞充斥著網絡各大媒體平臺,由於本人不但是律師,還持有《演出經紀資格證》,就是所謂的藝人經紀人上崗證,對於藝人及經紀公司等相關主體的運作模式有更多的瞭解,面對此次事件背後的法律責任,本人作如下解析:

高以翔的離世,誰該承擔責任?

1.對於高以翔猝死,應當誰來負責?

高以翔猝死產生的死亡賠償責任,我認為應當從三個層面來分析:

首先,對外索賠——大多數情況下,藝人自身或者經紀公司會與演藝活動主辦方或者協辦方(中介公司)簽訂關於參演工作的勞務合同或演出協議等,在此只討論較為常見的雙方屬於僱傭關係的情形,那麼藝人作為僱員,在參演工作中受傷或者死亡,僱主方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大小一般根據合同約定內容、僱員是否自身存在過錯、僱主是否有免責事由三個因素綜合判斷。其實這個僱傭關係中間,還夾著一個合同相對性的專業法律問題,即如果僱主的合同相對方是經紀公司,那麼經紀公司才是僱員,參演的藝人是經紀公司指派的自身員工(基於藝人與經紀公司的勞動或勞務關係),那麼在藝人出現工傷後,經紀公司才可以僱員身份向僱主要求賠償,但實務操作中,一般藝人出現工傷後,經紀公司會替藝人向僱主要求賠償,另外經紀公司還會額外對藝人補償一筆費用,何況是藝人意外死亡的情況,畢竟死者為大,經紀公司不會刻意壓榨死者家屬可以得到的賠償金額,除非這個經紀公司不想再籤藝人了。在高以翔猝死的事件中,基本可以判斷高以翔自身存在過錯可能性不高,而僱主方有無免責事由以及死者家屬可以索賠的額度,應當根據高以翔的經紀公司臺灣傑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與《追我吧》主辦方或者協辦方(中介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約定條款,來進行判斷。

高以翔的離世,誰該承擔責任?

其次,對內索賠——只有極少數大牌藝人自身開設經紀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情形除外,絕大部分藝人都是各大經紀公司旗下的,這就意味著藝人與各大經紀公司簽訂了勞動或勞務合同(實際簽訂的合同名稱一般為經紀合同),哪怕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基本建立了事實勞動或勞務關係。如何區分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法理上比較複雜,在此不進行累述,簡而言之,全職藝人與經紀公司以勞動關係居多,主要受《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約束,兼職藝人與經紀公司以勞務關係居多,主要受《合同法》及《侵權責任法》約束。那麼發生藝人工作時猝死事件時,藝人家屬可以勞動者或者僱員工傷死亡為由,向經紀公司追究用人單位或者僱主的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法定責任,必然存在。這裡又有一種特殊情形,即假使藝人與經紀公司並未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經紀公司純粹是藝人和僱主之間合作的中介方,那麼出現藝人工傷時,藝人或其家屬不能再以勞動者或者僱員的身份向經紀公司追償,應以中介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判斷是否可向經紀公司追償,這是一種約定責任,可有可無。

最後,向第三方索賠——藝人的經紀公司以及演藝活動主辦方一般都會對藝人購買商業保險,出現演藝工作中的藝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情形,基本都屬於商業保險理賠範圍,所以向第三方保險公司索賠,也是對藝人工傷的一種重要補償途徑。據說郎朗在國外,對自己的雙手購買了保額高達約合1億元人民幣的商業保險。網上有種說法:心源性猝死不屬於大部分保險的理賠範圍,但是我認為藝人和普通人的保險必然是不同的,除了保額及保險範圍不同外,出現藝人猝死,保險公司還不肯理賠的話,這等於是做自身的負面廣告,以後誰還去買這家公司的保險?

事實上,無論對外、對內、向第三方索賠,三種方法都不矛盾,藝人或其家屬有時可以一併使用,有時可以選擇使用,主要看藝人與經紀公司、經紀公司與僱主方以及保險公司簽訂的各個合同究竟是如何約定的。

2.藝人與普通員工有哪些異同?

普通員工與用人單位關係較為單一,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基本都是勞動關係為主。但是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需要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區分。

大牌藝人自己設立經紀公司或者工作室,再用自己的經紀公司對外洽談商務合作,自己既是經紀公司的股東,又是經紀公司的藝人,有點像企業股東又在企業內部任職一樣,既有勞動關係,又有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係,存在多重法律關係。

有一部分藝人自身有其他固定工作,而藝人的工作是兼職的,上文已經提過,這時候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屬於僱員和僱主之間的勞務關係

高以翔的離世,誰該承擔責任?

3.面對高強度工作,我們該如何自保?

高以翔的離世,其實是勞動中猝死的一個縮影,面對高強度的工作壓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勞動傷害,我們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1)現在所謂996是種福報的說法,純屬耍流氓,用人單位任何一種加班加點的工作要求,理應在合理範圍內,而且原則上應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法》第36、38、90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只有極個別特殊生產經營需要,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假使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我們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舉報,輕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重則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2)我們一旦發生任何可能是工傷的傷害事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被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者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4.高以翔的離世,告訴了我們什麼?

有一句話說得好:“世上沒有任何一份工作,值得你拿命拼”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高速發展,作為中華兒女的我們,不但秉承了勤勞的傳統,而且更有人在激烈的競爭壓力下,拿出了寧可消耗生命也要完成工作的玩命態度,但是沒有生命這個1,後面產生的金錢、財富、名聲等再多個0,轉頭都是空。健康工作,不單單是對我們自身負責,更是對家人的一種責任。

在下班時間,想想等待你歸家的父母、妻兒,請關了電腦,下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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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WayneZhou2019”原創併發佈於2019年11月29日,以該時間點發生的事實為基礎,本平臺發佈時間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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