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的具體內容都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主要內容:

(1)徵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對於每一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徵收補償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分。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等;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拆遷協議的具體內容都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麼?

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若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採取切實措施,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不能因為徵收拆遷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當被徵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時,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徵收方再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切莫讓拆遷方單方面委託評估機構,否則你的房子評估的價格可能會很低。

2、及時申請信息公開

當補償過低,我們首先應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政府設定的各項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如發現徵收方沒有按照補償約定履行義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簽完協議後保留證據

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之後,被徵收人一定要至少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作為證據,以防徵收方在協議上動手腳。

4、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被徵收人可在自願騰空房屋之後,自行安排時間,親自去銀行辦理補償款劃轉業務。此次徵收工作啟動之前,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要求,補償資金全部到位,存入指定銀行賬號,保證專款專用。被徵收人可在騰空房屋之後,攜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騰空證明,去指定銀行辦理補償款劃轉業務,補償款即時存入個人賬戶,被徵收人可隨時支取。所以,提醒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堅守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才能保障最後補償價款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對房屋徵收程序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仍舊存在著不少違法徵地、補償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也經常會出現因開發商趕進度,從而導致在被徵收方尚未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進行強制徵收的行為,暴力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當您面對不合理、不合法的徵收工作時,不妨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法律幫助,切莫逞一時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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