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贪为宝

报载,海南省白沙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邢诒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88万元。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邢诒仪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邢诒仪在忏悔时表示,第一次收钱时也有过思想斗争。但在金钱的诱惑下,他终究没有把持住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从而失去了自由,毁掉了原本美好的前程。

《左传·襄公十五年》里有这么一则故事:春秋时期,宋国有一个人上山采石时,采到一块宝玉。他担心别人会来抢,想拿出去卖,又怕被商人占了便宜。思来想去,他决定把这块宝玉送给京城掌管工程的大官子罕。子罕觉得很奇怪,问道:“我和你素不相识,你为什么要献宝给我?我可从来不收别人任何礼物的。”那人以为子罕怀疑这是一块假玉,就说:“这块玉我请玉匠看过了,确实是一块真玉,价值连城,所以我才送给你。”子罕说:“我把不贪的品格当作珍宝,你把这块玉当作珍宝,如果你把玉给了我,我们两个人都丧失了珍宝,不如你我还是各自保存自己的珍宝吧!”

不同的人生观,决定了人不同的价值取向。

邢诒仪在事发之后,万分自责,后悔自己在物欲横流的诱惑面前迷失了自我,尤其是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在受贿的泥坑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常言说得好:“人间私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一切自作聪明、瞒天过海的违法之举,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罢了。

倘若邢诒仪们能像子罕那样以不贪为宝,世上岂不少了许多悔不当初的遗憾和悔恨?如此,社会风气也就清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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