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安全知識手冊(綏陽縣小關鄉)

一、安全知識手冊

1、 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 新工人進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程序是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班組。上崗必須配掛工作卡。

3、 工地電工、焊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機械操作工等都屬於特種作業人員(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 “三違”行為: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5、 戴安全帽必須繫好扣帶;安全帶必須鎖釦牢靠,要高掛低用;安全網不能破損,要綁紮牢固。

6、 現場作業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及打赤腳。

7、 “四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防護嚴禁隨意拆除。

8、 “五臨邊”(坑井邊、梯段邊、樓層邊、陽臺邊、屋面邊)操作,防護設施要嚴密。

9、 “三不傷害”: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別人傷害。

10、 建築工地要具備“五小設施”:宿舍、食堂、廁所、浴室、活動室。宿舍要保持清潔衛生,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齊,食堂要配置滅蠅燈,飯菜碗具要符合衛生標準,購飯菜不要爭先恐後,廁所要有沖水設施及保潔人員,上廁所要文明衛生,不亂塗亂畫。

11、 遵章守法,講究文明,服從指揮,踏實工作;不酒後上班,不工間嬉鬧,不隨處便溺。

12、 安全標誌識別:紅色表示限制(禁止);黃色表示警告(當心、注意);蘭色、綠色表示提示、提醒(必須)。

13、要了解、熟悉施工現場“五牌一圖”(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圖)內容。

14、 建築施工存在“五大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事故、機械傷害和坍塌事故。

15、 防護欄杆設置高度要求:一般護欄1.2米;女兒牆1米;簷口1.5米。

16、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17、 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採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灑。

18、 衛生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身體健康證上崗。

二、基本操作知識

1、手推車運料要保持平衡,不準過載及快跑,急彎急停要注意撞車傷人。

2、取磚要自上而下,不準掏磚底,並注意磚垛變化,防止倒垛砸人。

3、手推車前後車距不得少於2米,下坡不得少於10米;上坡時,重車要有二人操作,防止下滑造成事故。

4、手推車吊盤上料裝載材料要疊放清楚,不準高載和過載。

5、基坑施工,坑邊土方物料堆放距坑邊要大於1米,高度不超過1.5米。

6、人工挖掘土方,作業人員的左右間距要大於2米,前後間距應大於3米。

7、開挖坑溝深度超過1.5米時,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進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撐。

8、基坑深度達到2米時,應搭設臨邊防護措施。

9、作業人員上下基坑應設置專用通道,不得攀爬跳越。

10、模板支撐要按規定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

11、嚴禁在模板連接件上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並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

12、模板上有預留洞口,應載在安裝後蓋密;拆模後形成的臨邊要設防護欄杆。

13、安裝模板堆放要穩固、整堆,支撐未牢要小心碰撞,以免事故發生;拆除模板要及時整堆清退。

14、拆除模板一般要用長撬槓,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嚴禁站在拆除下的模板上。

15、人工拆除建築物要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

16、人工拆除建築牆體時,嚴禁採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17、拆除框架結構建築,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樑、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

18、拆除施工現場應劃定危險區域,並設置警戒線和相關安全標誌;並派人監管。

19、市政管道施工,需下井作業時,必須履行批准手續,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下井。

20、作業班組在下井前應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風、氣體檢測以及照明等工作,並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21、操作人員下井作業時,井上應有兩人監護。若進入管道,還應在井內增加監護人員作中間聯絡。監護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22、井下作業嚴禁明火。

23、維護人員下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護服和防護鞋,配備懸託式安

全帶。

24、對缺氧或含有毒氣體濃度超標的管道,下井作業應穿戴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裝具和隔離式供氧面具。

三、高處作業常識

1、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分級:一級2—5米,二級5—15米,三級15—30米,特級30米以上。

3、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癲癇病及聽力、視力不佳等病症,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4、上、下樓時必須走專用通道、馬道,不準攀爬架子及臨時設施。

5、登高梯子必須堅實,梯腳要有防滑措施。

6、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其跨度不得大於2米,每跨內不準超過兩人操作(荷載不超過150公斤)。

7、操作腳手板寬度不得少於30cm,兩頭必須綁紮固定,不得存在探頭板。

8、操作者上下架子不準鑽窗子爬架子,應從搭設的固定通道上下。

9、高處作業中使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飾。登高作業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

10、禁止拆卸外架封閉立網,如需傳遞材料,開口後應及時掛好。

11、3米以上高處支拆模板時要搭設牢固操作檯,邊緣要設護欄;3米以下可用馬凳。

12、不要站在梁牆上操作,在建築物邊緣作業要繫好安全帶。

13、拆下的模板要及時歸垛、堆放整齊,防止拌人造成事故。

14、拆模時不準留有懸掛板、枋等物料。

15、樓內清楚廢料、不準從門窗口直接往下拋扔。

16、遇有六級以上臺風、濃霧、暴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7、發現高處作業安全設施存在缺陷和隱患,必須停止作業。

18、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9、高處作業的走道、通道,應隨時清掃乾淨。

20、嚴禁在牆頂站立劃線、刮縫、清掃牆柱面及檢查大角垂直等工作。

21、拆卸下物件以及塗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時禁止拋擲。

22、施工人員必須必須從搭有防護棚的專用進出通道行走。

23、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24、預留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措施。

25、電梯井口必須設置有效防護欄杆或固定柵門,嚴禁拆除或攀躍。

26、踏步或上人爬梯必須設置不小於1米高度的防護欄杆。

27、懸空作業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28、綁紮圈樑、挑梁、挑簷、外牆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檯架和張掛安全網。

29、綁紮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30、懸空大梁鋼筋的綁紮,必須在滿鋪腳手架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31、澆築離地2米以上的框架、過樑、雨篷和陽臺時,不得直接站在模板和支撐件上操作。

32、特殊情況下無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須繫好安全帶,或架設安全網。

33、懸空進行門窗作業,嚴禁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

34、門窗臨時固定未達到強度要求時,嚴禁用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35、在高處外牆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架時,應繫好安全帶。

36、腳手架上嚴禁堆放雜物,施工物料不準超過270公斤/

平方米(三皮側牆)。

37、拆除腳手架要嚴格按順序進行,要先上後下,先搭後拆。嚴禁上下同時進行拆 除作業。

38、在懸挑操作平臺上操作,必須滿鋪腳手架並設置外側防護欄杆。

39、懸挑梁平臺上人員和物料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40、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四、施工用電常識

1、離1千伏以下架空電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大於4米;外電線路機動車道時垂直距離應不低於6米。

2、隧道、地下室工程必須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

3、潮溼和易觸電場所使用24伏安全電壓;在特別潮溼和金屬容器內工作,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伏。

4、安全電壓分為6伏、12伏、24伏、36伏、42伏五個等級。

5、照明燈具室外低於3米,室內低於2.4米時,必須使用36伏安全電壓。

6、機具要配置專用開關箱,嚴格按“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配備。

7、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設置末端開關箱,電源線不得長於3米,嚴禁使用插座板或接長電源線。

8、現場開關箱安裝高度固定式的下底與地面垂直距離為1.3~1.5米;移動式的為0.6~1.5米。

9、配電箱、開關箱中的導線進出線口必須箱體下面,嚴禁設置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後面或箱門處。

10、嚴禁電源線與金屬構件接觸,禁止機具電源線纏繞、支掛在現場鋼筋上。

11、不準在電線上搭曬衣服或栓拉麻繩、栓蚊帳。

12、軟軸振動器、平板振動器電纜線不得在鋼筋上拖來拖去,以防破損漏電。

13、電工在停電維修時,必須在閘刀處掛上“正在檢修、不得合閘”警示牌。

14、機具需要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

15、保護零線應使用綠黃雙色線,並與工作零線分開設置。

五、機械安全常識

1、塔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樁機、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應經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2、人貨電梯應有限載重量合乘載人數的提示標誌,並嚴格遵守。

3、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不準操作機械電器設備。

4、井架提升機嚴禁乘人。

5、運載提升機要停置平穩後方可開啟安全門,進出要隨手開好安全門,做到門不關,機不走。

6、嚴禁提升機未到停層位置或未停穩就開啟上料平臺的安全門;嚴禁在上料平臺上向安全門外探頭張望;嚴禁在平臺上向下拋扔物件。

7、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分為手勢、旗語和音響信號(包括對講機)。

8、起重吊裝物體禁止從人的頭頂越過,吊裝臂下嚴禁站人。

9、各類機具的傳動部位都必須有防護裝置。平刨應有護手安全裝置;木工斷料機(圓盤鋸)要有擋板裝置;砂輪機嚴禁正面操作。

10、各種機械設備都必須設置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11、手持電動工具不得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改插頭。

12、鋼筋冷拉作業區必須設置防護擋板隔離。並設警示標誌,嚴禁非工作人員停留。

13、機械操作工的“十字”作業是: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14、施工現場機械操作人員要“三懂四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15、操作旋轉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穿“三緊”(袖口緊、下襬緊、褲腳緊)工作服;不準帶手套、圍巾。

16、女工的髮辮要盤在工作帽內,不準露出帽外。

17、焊接、穿鑿等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好防護眼鏡。

18、水泥砂漿機拌料,嚴禁踩踏在砂漿機擱柵上進料。

19、發現手持電動工具外殼、手柄破裂、應停止使用,進行更換。

20、砼攪拌機運轉中不準用工具伸入拌桶內扒料。

21、機械挖掘土方,人員不得在機械回轉半徑內作業。

22、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嚴禁使用倒順開關。

六、消防安全知識

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電氣裝置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並配備消防器材。

3、電氣火患,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

4、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距離不少於5米,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少於10米。

5、進行焊割時要事先清理現場周圍可燃物體;在外架上焊割要採取屏隔措施。

6、倉庫、易燃易爆生產場地、木工房等處需配置滅火裝置;吸菸需到指定場所。

7、滅火器的掛放位置要醒目,滅火器頂端離地面應為1.5~1.8米。

8、工地禁用的“三爐”是指:電爐、煤油爐、液化氣爐。

9、氧氣瓶不能露天曝曬,不能倒置平放。氧氣瓶用紅色膠管,乙炔瓶用黑色膠管。

10、照明燈泡禁用紙或布遮蓋,以免溫度升高引起火災;不準躺在床上吸菸。

七、應急救護知識

1、施工現場應指定應急救護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應急救護預案應張貼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施工作業人員應瞭解應急救護預案的內容。

3、觸電急救措施要“迅速、就地、準確、堅持”。觸電時迅速切斷電源,拉下電閘或用幹木料等不導電材料將觸電人與觸電源分開,就地準確地施行人工急救,搶救要堅持有一分希望十分努力。

4、對觸電人員實施胸外心臟擠壓法,每分鐘擠壓80—100次。

5、高處觸電搶救要防止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6、要飲用現場專用容器內水,隨便飲用施工用水有害健康。

7、要避開太陽曝曬,要延長午間休息,夏天多喝涼水以防中暑。

8、發現頭暈、胸悶、噁心等身體不適,應及時就診,並注意休息。仁丹、藿香正氣水可作去暑良藥。

9、中暑、發痧、突然暈倒、昏迷,要馬上進行急救,可讓病人平躺陰涼通風處,鬆解衣釦,喂以涼茶、鹽開水或支暑涼藥,重者應立即送醫院治療。

10、發現飲食後有嘔吐、腹瀉等身體異常,要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以便及時搶救。

11、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一要及時報告,二要組織搶救,切勿驚慌失措。

12、現場搶救,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險情,以免重複事故發生。

13、坑井下事故施救,必須先向下送風,救助人員必須採取個人防護措施,不具備條件的,應及時撥打119、110或120電話求救。

14、鐵釘紮腳應就地取一木板片拍打患處,使傷口汙染血液外流後,取數根火柴藥信敷集患口處,劃燃火柴,使之消毒止血,並及時上醫務處再作消毒包紮。嚴重的24小時內到就近醫院打破傷風針劑。

15、伴有骨折的四肢動脈外傷出血者(短時間內大量出血,50公斤體重失血到1500ml可危及生命),要及時使用止血帶。上止血帶不能與皮膚直接接觸(一件內衣外),必須縛於傷口的上方,一般每40分鐘鬆解一次,歇一、二分鐘再移高一點位置紮緊。上止血帶時間一般不超過2~3小時。

16、現場有火災發生,不要驚慌,要立即根據火源性質取出滅火器撲救。

17、高處墜落摔傷時,應注意摔傷及骨折部位的保護,避免不正確抬運,使骨折錯位造成二次傷害。

18、判斷心跳驟停症狀:○ 1意識消失;○2大動脈摸不到;○3呼吸停止;○4瞳孔放大;○ 5全身抽搐;○6皮膚蒼白紫紺;7心音消失;○8大小便失禁。

19、心臟驟停採用人工呼吸:○1放好身體、暢通氣道(挖取異物)、仰頭抬頦(下頦)。○ 2口對口每次吹氣1~1.5秒後恢復,每分鐘12~20次,深吸後吹;牙關緊閉時用口對鼻吹氣;若不成功,施用腹部壓按法,臍梢上正中雙掌疊按6~10次,以解除氣道阻塞。

20、胸外心臟按壓(心跳驟停1分鐘內):按壓部位:於胸骨上2/3於1/3的交界處;人在患者外側雙肩於患者胸骨正上方,手臂與手呈直角,下按幅度4~6釐米,每分鐘80~120次。

21、社會應急救援機構電話號碼:公安消防電話119;公安巡警電話110;醫療急救電話120;交通事故電話122。

八、法律法規常識

1、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

2、從業人員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3、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

5、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6、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7、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整改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產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建築法)

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9、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及四十五條)

10、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11、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四十三條、四十四條)

12、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分報告或舉報。(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

1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14、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5、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16、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17、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十四條)

18、項目技術人員應將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二十七條)

19、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二十七條)

20、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三十八條)

21、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2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童工,童工指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勞動法十五條)

23、國家規定對女工進行“四期保護”(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內不得安排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

24、16~18週歲未成年不得被安排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勞動法六十四條)

25、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防治法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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