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招式中的“葵花宝典”:四个步骤向已被吊销的债务人追债


追债招式中的“葵花宝典”:四个步骤向已被吊销的债务人追债

当我们在搜索债务人企业的工商资料时,有时候会看到工商资料显示“吊销”,吊销就是指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该企业不能再继续经营。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应该是没什么收入的,那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追债吗?

本篇文章介绍的就是这个堪称不良资产界“葵花宝典”的追债招术:通过追究已被吊销企业的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来追债。有人凭此招在损失类不良资产包投资中赚得盘满钵满,在不良资产江湖中威名赫赫。


一、法律依据


既然是通过法律方法追债,那么我们首先要找追加吊销企业股东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

《葵花宝典》之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股东如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就有可能为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股东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履行清算义务呢?再来看如下法条:

《葵花宝典》之股东应当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只要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就应当按期履行清算义务。我们再接着往上延伸,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葵花宝典》之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我们概括一下这个招术的要诀: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后15日必须清算,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二、实战操作


有了前面的“武功心法”,接下来还是要看实战操作,只有身经百战,才能运用自如,发挥出此招的威力。接下来看具体如何向股东追责:

步骤一:查询债务人存在吊销未清算的事实

这个很简单,直接查询企业的工商信息即可知晓。如果工商资料显示“吊销未注销”,只要自吊销之日起,超过15日未清算,就可以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了。

追债招式中的“葵花宝典”:四个步骤向已被吊销的债务人追债

步骤二:诉讼时效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表示关于公司清算责任要依法适用时效制度:“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的第16日起开始起算。”

这个讲话已经将股东怠于清算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解释得非常清楚,以前的相关争议应该可以终止了。该讲话虽然不是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恐怕是一样的效果。

此讲话一出,对一些投资老的损失类资产包的投资者来说,可能会产出巨大的损失,因为这些资产包里的债务人有许多是老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已经吊销,但是其股东或者开办单位大都还存续,而且还可能经营得非常不错,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只要能追加上这些国企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就有可能实现债权的全部回收,实现盈利数倍甚至百倍。然而,这些都将成为过往了,根据笔者的研究来看,目前没有破解这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办法。


追债招式中的“葵花宝典”:四个步骤向已被吊销的债务人追债

步骤三:起诉

在步骤二中,如果债权人检查后,发现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则可以提起诉讼。但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内容如下:

(1)举证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首先需要证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尚有财产,这个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去了解;其次,需要证明这些财产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这个在执行阶段只要法院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可以证明了。

(2)举证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笔者认为这个很难举证,只能寄希望于债务人股东能够出庭应诉,如果通过法庭调查债务人股东无法提供前述资料,则有机会直接通过诉讼追究到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追债招式中的“葵花宝典”:四个步骤向已被吊销的债务人追债

除债权人的举证外,法院在审理时还会考虑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股东怠于清算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或者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的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或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的,均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步骤四:申请强制清算

步骤三的难点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债务人股东的抗辩,步骤四则比较简单: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若因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法院以此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事后可以凭借该裁定直接起诉债务人股东,而不需要太多的举证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而且,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要相对简单得多,只需要证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清算组清算就可以提起。在以前的司法环境下,很多债权人不愿意申请强制清算,是因为可能需要垫付申请清算的费用。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破产和清算业务背景下,申请人需要垫付费用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解决。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综上实战操作的步骤,笔者觉得,在债权人主张股东清算责任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情况下,最好还是先申请强制清算更为稳妥。如果直接起诉,却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到时候还是需要通过申请强制清算来解决,这样会导致前期诉讼阶段耽误太多时间。

本篇文章介绍的方法,在从前的不良资产界,确实是许多追债高手常使用的方法,威力极大。然而,随着刘贵祥的讲话一出,对一些吊销已久的债务人企业几乎就不存在追债的可能了,留下无数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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