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招式中的“葵花寶典”:四個步驟向已被吊銷的債務人追債


追債招式中的“葵花寶典”:四個步驟向已被吊銷的債務人追債

當我們在搜索債務人企業的工商資料時,有時候會看到工商資料顯示“吊銷”,吊銷就是指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該企業不能再繼續經營。已經停止經營的企業應該是沒什麼收入的,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追債嗎?

本篇文章介紹的就是這個堪稱不良資產界“葵花寶典”的追債招術:通過追究已被吊銷企業的股東怠於清算的責任來追債。有人憑此招在損失類不良資產包投資中賺得盤滿缽滿,在不良資產江湖中威名赫赫。


一、法律依據


既然是通過法律方法追債,那麼我們首先要找追加吊銷企業股東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三條:

《葵花寶典》之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股東如果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就有可能為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清償責任。那麼股東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履行清算義務呢?再來看如下法條:

《葵花寶典》之股東應當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只要公司出現法定的解散事由,股東就應當按期履行清算義務。我們再接著往上延伸,公司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葵花寶典》之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綜上,我們概括一下這個招術的要訣: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出現解散事後15日必須清算,否則就有可能承擔責任。


二、實戰操作


有了前面的“武功心法”,接下來還是要看實戰操作,只有身經百戰,才能運用自如,發揮出此招的威力。接下來看具體如何向股東追責:

步驟一:查詢債務人存在吊銷未清算的事實

這個很簡單,直接查詢企業的工商信息即可知曉。如果工商資料顯示“吊銷未註銷”,只要自吊銷之日起,超過15日未清算,就可以認定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了。

追債招式中的“葵花寶典”:四個步驟向已被吊銷的債務人追債

步驟二:訴訟時效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表示關於公司清算責任要依法適用時效制度:“債權人以公司未及時清算、無法清算為由主張清算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現之日的第16日起開始起算。”

這個講話已經將股東怠於清算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解釋得非常清楚,以前的相關爭議應該可以終止了。該講話雖然不是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恐怕是一樣的效果。

此講話一出,對一些投資老的損失類資產包的投資者來說,可能會產出巨大的損失,因為這些資產包裡的債務人有許多是老國有企業。這些企業雖然已經吊銷,但是其股東或者開辦單位大都還存續,而且還可能經營得非常不錯,具備一定的償還能力。只要能追加上這些國企的股東或開辦單位,就有可能實現債權的全部回收,實現盈利數倍甚至百倍。然而,這些都將成為過往了,根據筆者的研究來看,目前沒有破解這個訴訟時效制度的辦法。


追債招式中的“葵花寶典”:四個步驟向已被吊銷的債務人追債

步驟三:起訴

在步驟二中,如果債權人檢查後,發現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則可以提起訴訟。但債權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內容如下:

(1)舉證股東“怠於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首先需要證明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尚有財產,這個債權人可以通過查詢公司的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去了解;其次,需要證明這些財產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而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這個在執行階段只要法院查詢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可以證明了。

(2)舉證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筆者認為這個很難舉證,只能寄希望於債務人股東能夠出庭應訴,如果通過法庭調查債務人股東無法提供前述資料,則有機會直接通過訴訟追究到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


追債招式中的“葵花寶典”:四個步驟向已被吊銷的債務人追債

除債權人的舉證外,法院在審理時還會考慮股東怠於清算與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股東怠於清算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而無法進行清算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也提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作出了積極努力,或者未能履行清算義務是由於實際控制公司主要財產、賬冊、文件的股東的故意拖延、拒絕清算行為等客觀原因所導致,或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參與經營、也沒有管理賬冊文件的,均不構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步驟四:申請強制清算

步驟三的難點是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債務人股東的抗辯,步驟四則比較簡單:債權人直接申請強制清算,在清算過程中若因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法院以此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債權人事後可以憑藉該裁定直接起訴債務人股東,而不需要太多的舉證了。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十九條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而且,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要相對簡單得多,只需要證明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成立清算組清算就可以提起。在以前的司法環境下,很多債權人不願意申請強制清算,是因為可能需要墊付申請清算的費用。近幾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動破產和清算業務背景下,申請人需要墊付費用的問題在有些地方已經解決。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綜上實戰操作的步驟,筆者覺得,在債權人主張股東清算責任的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情況下,最好還是先申請強制清算更為穩妥。如果直接起訴,卻由於證據不足而敗訴,到時候還是需要通過申請強制清算來解決,這樣會導致前期訴訟階段耽誤太多時間。

本篇文章介紹的方法,在從前的不良資產界,確實是許多追債高手常使用的方法,威力極大。然而,隨著劉貴祥的講話一出,對一些吊銷已久的債務人企業幾乎就不存在追債的可能了,留下無數的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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