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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如下:
共有21所高校在江蘇省開展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
招生簡章:5月10日前向社會公佈。
招生對象: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招生專業:以基礎學科和特色學科專業為主。
報名工作:5月25日前完成。
初審:6月10日前,對申請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告知考生審核結果,同時在本校網站公示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
考試招生模式: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
考量五個維度:考生高考成績、高校考核結果、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高校自身培養的特色要求。
報考條件和初審:不得簡單以論文、專利、中介機構舉辦的競賽(活動)等作為依據。
賽事證書:要以權威性高、公信力強的學科競賽為主。
錄取計劃:省屬試點高校(除崑山杜克大學外)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計劃總數的5%。
各設區市教育局、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有關高校:
為…積極探索“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考試招生模式,綜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績、高校考核結果、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以及高校自身培養的特色要求等五個維度的內容,建立健全多位一體的人才選拔綜合評價體系,2020年我省繼續開展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院校和招生簡章
經批准,共有21所高校在我省開展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
A類高校9所:南京大學、東南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上海科技大學、南方科技大學、上海紐約大學、崑山杜克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
B類高校12所:南京師範大學、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南京工業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南京醫科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南京林業大學、江蘇師範大學、南通大學、揚州大學、江蘇大學、西交利物浦大學。
試點高校應科學、周密制定綜合評價錄取簡章,內容須包括領導機構、招生專業及計劃、報考條件及方式、考核程序及辦法、綜合成績折算辦法及錄取規則、諮詢及申訴渠道、監督機制等信息。
高校要科學合理確定報考條件,選拔綜合素質優秀和拔尖創新潛質突出的學生,不得簡單以論文、專利、中介機構舉辦的競賽(活動)等作為報考條件和初審通過依據。對擬認可的賽事證書,要以權威性高、公信力強的學科競賽為主。
高校要根據學科特色,從選拔具有相關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學生的角度出發,科學確定招生專業,原則上以基礎學科和特色學科專業為主。
試點高校須將招生簡章報主管單位審核備案後,於5月10日前向社會公佈。試點高校還應根據我省普通高考模式的要求,在綜合評價錄取簡章和招生計劃中,對以綜合評價方式錄取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修科目等級提出明確要求。
省屬試點高校(除崑山杜克大學外)綜合評價錄取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計劃總數的5%。
二、考生報名和高校審核
5月25日前,各校完成報名工作(具體時間請考生查閱高校招生簡章)。
符合我省高考及高校綜合評價改革試點報名條件的考生,可自願按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時間和方式報名。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報名網址為http://bm.chsi.com.cn,考生註冊賬號後登錄報名系統完成報名。
綜合評價錄取招收的主要對象是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
高校不得將名額分配至中學,如中學向試點高校推薦考生,應事先制訂並公開推薦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選擇,擇優推薦。申請考生和所在中學須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6月10日前,試點高校應組織專門力量,按本校報名條件對申請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告知考生審核結果,同時在本校網站公示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考生申請材料中有關獲獎證書等應在高校規定的報名時間之前取得,不得事後補報。
生申請材料中有關獲獎證書等應在高校規定的報名時間之前取得,不得事後補報。
三、高校考核和確定入選名單
試點高校應根據招生簡章中規定的有關規則,本著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參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單,並在組織考核前及時將准予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報送省教育考試院,同時在本校網站公示。
高考後,試點高校要結合本校相關學科、專業特色及培養要求,針對不同學科特長的考生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和形式。
要充分發揮學科專家的作用,積極探索科學、有效、簡便、規範的考核方式。
有條件的試點高校可採取網上視頻面試等非現場考核方式進行考核,組織現場考核的,須將方案報屬地及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審核同意。
考核過程應遵守“五隨機”的原則,即“考官隨機確定,考場隨機分配,考題隨機抽取,學生隨機分流,考官隨機輪場”,並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有條件的高校要積極探索在校考中增設體育科目測試,測試項目由高校根據中學教學實際自主確定,測試結果作為錄取的重要參考。
經本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後,試點高校要按照不超過綜合評價錄取計劃數3倍的範圍,擇優確定入選考生名單並通知考生所在中學。同時,將入選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等。考生所在中學和試點高校應分別在其網站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的年底。
四、入選考生志願填報
A類高校根據測試結果,與入選考生確認是否填報本校綜合評價錄取的院校志願,並將確定的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公示。具體填報時間和方式由高校確定。
B類高校的入選考生須於填報高考志願的規定時間,憑動態口令卡登錄省教育考試院高考志願填報系統(www.jseea.cn或gkzy.jseea.cn),在專設的“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專欄中填報綜合評價錄取院校志願,其專業志願須在公示的擬錄取專業中選擇,否則視為無效志願。
若考生同時獲得多所高校的多種招生形式入選資格,則只能選擇1所高校填報;如在規定時間內,考生未填報上述兩類綜合評價錄取志願,即視為自動放棄相應的綜合評價錄取資格。
五、投檔與錄取
對於經省教育考試院公示無異議並填報高校綜合評價錄取志願的入選考生,將按以下規定進行投檔錄取:
1.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修科目等級須達到試點高校在簡章或招生計劃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修科目等級須達到該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
2.高校應進一步提高考生高考成績在綜合成績中的佔比,考生的高考文化總分原則上不低於所屬科類本科第一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
凡被A類高校確定為擬錄取的考生,在提前批之前完成投檔錄取(專業由高校確定),不再參加其他任何批次的錄取。
凡被B類高校確定為入選範圍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檔前,根據考生所填志願投檔,由高校根據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對於極少數在相關學科領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現的考生,有關高校可制定破格入圍高校考核的條件和破格錄取的辦法、標準,並提前向社會公佈。高校應組織相關學科領域專家對考生進行嚴格考核,達到錄取標準的,經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核准後予以破格錄取。破格錄取考生的高考成績原則上不得低於所屬科類本科第一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試點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試院提交綜合評價擬錄取考生數據時,須對相應考生標註“綜合評價”錄取類型,使用“其他類”計劃錄取。
3.對不符合綜合評價錄取標準的考生,試點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退檔,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檔時,對其中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願進行投檔,由有關高校擇優錄取。
4.按綜合評價方式錄取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將分別在錄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錄取高校及專業等。
六、嚴格規範管理,確保公平公正
綜合評價錄取是高考的重要組成部分,試點高校要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實行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試點高校須參照國家教育考試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命題、測試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和組織管理,要暢通考試錄取結果申訴受理渠道,及時回應處理考生質疑和問題,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
1.嚴格資格審查。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綜合評價試點測試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高校要加大對學生申請材料的核查力度,通過專家鑑定、聯繫主辦方核實等方式對考生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全覆蓋核查。對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學生,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2.嚴格信息公示。在報名申請階段,所有申請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名單、考生提交的成績以及反映其綜合素質的相關材料(競賽獲獎證書等)均須經中學審核並在學校網站和班級詳盡公示,公示結果須由中學校長簽字確認。在考核招生階段,高校要及時準確公佈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的年底。
3.嚴肅招生紀律。試點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不得發佈未經主管單位審核備案的綜合評價錄取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綜合評價錄取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相關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錄取時不得突破綜合評價錄取計劃;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高校要認真執行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報名條件、材料審查、學校考核、監督制約和造假懲處,嚴厲打擊各類造假行為。不得將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掛鉤,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學範圍,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4.嚴肅查處違規。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請各設區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辦和有關中學,並做好對考生的政策宣傳工作。如教育部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轉自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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