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改变土地权属及承包经营权未依法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一组与二组系同村相邻的两个村民小组。涉案林地自1984年以来一直由一组村民江某及江某甲两父子负责承包经营管理,土地使用权证人也一直登记的是江某父子。因存在矛盾纠纷,2012年在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两名林业站工作人员到场下,二组村民代表与一组村民江某甲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将江某甲承包经营的涉案林地划归二组所有。201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对该块林地进行征收,就征收款的归属问题一组与二组产生争议,二组将一组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有效,相关林地征收款归二组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二组据以起诉的调解协议实际上是对涉案林地权属以及承包经营进行变更和调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组与二组签订的山林纠纷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定二组村民代表与一组村民江某甲签订的关于调整林地权属以及承包经营权的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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