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改變土地權屬及承包經營權未依法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一組與二組系同村相鄰的兩個村民小組。涉案林地自1984年以來一直由一組村民江某及江某甲兩父子負責承包經營管理,土地使用權證人也一直登記的是江某父子。因存在矛盾糾紛,2012年在該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以及兩名林業站工作人員到場下,二組村民代表與一組村民江某甲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將江某甲承包經營的涉案林地劃歸二組所有。201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對該塊林地進行徵收,就徵收款的歸屬問題一組與二組產生爭議,二組將一組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協議有效,相關林地徵收款歸二組所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二組據以起訴的調解協議實際上是對涉案林地權屬以及承包經營進行變更和調整,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組與二組簽訂的山林糾紛調解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最終法院判定二組村民代表與一組村民江某甲簽訂的關於調整林地權屬以及承包經營權的調解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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